原文恕刪。
文章中有提到一位員警,范原通。
這位員警呢,應該也是很認真,幾乎隸屬於第一分局的交通檢舉都會讓他承辦。
但是(最重要的就是這個但是),
他對於民眾的疑惑與問題,是無法「有效地」溝通、解決。
讓我先下個結論,「跳針」。
跳針原本指聽唱片時,持續發出相同之聲音。
現代人將它借代為「一個人不斷地重複相同的話」。
好,先上圖來看看這件違規事件:
http://i.imgur.com/5WVSBUG.jpg
http://i.imgur.com/4r5Q1WK.jpg
這輛車呢,停在機車待轉區與紅線上。
能不能開罰呢?
不能。
理由:時間無秒數無法明確是否超過3分鐘,未涵括違規車輛明確駕駛座狀態。
(四、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
(第一封信)
范原通的理由是,這照片呢沒有超過「三分鐘」,且不知道「駕駛座有沒有人」,
因此依照法令,不得開罰。
我回信問他:請問,「停紅線可以超過2分鐘,但不到3分鐘?」
(第二封信)
范原通又貼了一些法條給我:包括「臨時停車」、「停車」、「禁止臨時停車」等。
因此這輛車的狀態應該是,「臨時停車」或「停車」在「禁止臨時停車」處。
不管哪條,理論上都可以開罰。
(第三封信)
所以我又回覆他,這輛車是「臨時停車」在「禁止臨時停車」處。
問他以上事實錯在哪?
范原通回答,「本案駕駛座未明確,即無法認定是臨時停車、停車或其他情形。
謝謝你的來信」
到這邊我得先講一下感受,這樣跳針式的回答能給人民滿意的答案嗎?
問題的癥結點在那邊不解決,一直跳針有用嗎?
(第四封信)
最後我又問范原通,關於「其他情形」是否有法條規定?什麼叫做「其他情形」?
范原通回答:
「依照處罰規定必須有確定違規情形,
而本案有法條臨時停車及停車適用罰則不同,無法明確違規事實,
依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2條第2項規定,
檢舉違規證據需以科學儀器取得,
若足資認定違規事實者,得逕行舉發之。
其他情形包含:例如:車輛故障、交通事故、突發狀況等不可抗力因素。」
(信件來往到這邊為止。)
「交通事故」,這輛車看起來有交通事故嗎?
「車輛故障」,故障不用開啟雙黃燈嗎?
「突發狀況」,請問這是什麼突發狀況?突然想停在機車待轉區去買個便當的狀況嗎?
依照這個狀況,我以後是不是把車子的隔熱貼弄最深色的那種,
深到外面拍不進,這樣我可以在紅線停三分鐘以內?
今天警察機關的回覆書信,就是不斷地貼法條,也不管你問題到底是什麼。
這樣的溝通有用嗎?
今天我知道員警很認真,不是怠忽職守。
但,今天的警察系統就很像一攤死水,上面放著一台打氣機。
24小時不停地運轉,但是
你打得在用力,外面的人感受得到嗎?
另外,我想請問住在安平的網友,安平的拖吊多嗎?
有台車我早上檢舉,下午回來他還在。
打過去問警察局,他說反正超過兩小時就連續開罰。
拖吊車要排,很難排到。有時候排一整天都沒有。
黑人問號??
一整天都沒有?但我平常在安平也沒看到拖吊車在拖吊阿?
那拖吊一整天都去哪了?
(順便說有一次檢舉情形,有次檢舉一台紅線違停的。
警察來鳴笛,就有一位女生進駕駛座,然後警車就開走了。
我一看不對啊,那女生看起來根本未成年,怎麼可能會開車?
果不其然,警車一走,那女的馬上下車走回去。
原來那是車主的女兒阿!!!
我馬上又打去110,跟警察說你們同仁來了之後鳴笛就走,
根本沒有完成驅離阿。
警察過一會又開回來,車主才又匆匆忙忙跑去開車。)
所以我說嘛,台南交通這麼差,原因有二:
一、民智未開(人民不遵守交通規則,紅燈右轉、違停、不戴安全帽等。
誰敢說今天自己出去一趟,完全沒看到的? )
二、部分警察散漫(今天他都沒開走,你跑得比他還快?你當吹哨者是瞎子嗎?
平常在巡邏時,拜託睜大眼睛看。
路邊有違規就下來抓,一堆違規就直接開過去。)
最後,我知道版上有警察同仁在看,
今天你很努力工作沒錯,但人民要看的是成效。
建議你們要work smart,而不是work hard.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