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颱風假發布停班停課,其實效力不及於非公務機關上班的勞工
然而勞工可以以此為由,對抗雇主的出勤命令
此時先決條件為
雇主的意志:
1.遵照地方政府的決定,認定勞工毋須出勤
2.仍然要求勞工出勤
(這兩種情況都是可以的喔,畢竟颱風假不拘束勞資互動)
而勞工本身也有所謂「退避權」:
3.上班太危險,行使退避權
4.仍然服從雇主指令,出勤
現行勞政機關的態度是,尊重勞工的「退避權」行使,也要求雇主在「指揮監督權」上予
以限縮
所以對外新聞稿說明為
(1)勞工不出勤,雇主宜不扣發工資
但是
(2)不可以對不出勤勞工給予解僱、曠職等不利對待
畢竟(1)屬於民法法理上的「債務不履行」,雇主自然可以免除工資此對待給付
回來講到勞資雙方1~4的組合
1=雇主決定勞工不需要出勤,自然可以扣發當日工資(如果要保留就是恩惠了,勞基法允
許高於本法的待遇;
不然就像小英講的,老闆不聽你可以掀桌子(誤)
2+3=雇主要求出勤、勞工以退避權對抗,就回到勞動部的聲明裡,被扣錢不要該,但如果
被記曠職之類的,你可以讓地方勞工局幫你出頭
2+4=雇主要求出勤、勞工服從而出勤,就要給當天工資,畢竟有工作就要有報酬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