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徵求] 單純打麻將或者打很小

作者: callling (柳成汁)   2017-09-12 09:58:12
※ 引述《justlove5566 (就愛56~)》之銘言:
: 最近剛學會打麻將 覺得其實蠻好玩的
: 但身邊的人其實很少打
: 之前看到有些臉書社團都打500/100 或300/100 打的不小
: 但是無奈我是一名學生 而且剛剛學完有些術語可能還聽不懂
: 所以想請問大家哪裡有可以打歡樂或者比較小的(50/20內)
看上一篇推文戰成這樣,
我能不能直接貼GOOGLE到的資訊
一、取締非法賭博的執法依據為何?
(一)刑法第266條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
」。
(二)刑法第268條規定「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三)刑法第269條規定「意圖營利,辦理有獎儲蓄或未經政府允准而發行彩票者,處1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經營前項有獎儲蓄或為買賣前項彩票
之媒介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四)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規定「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場所,賭博財
物者,處新台幣9千元以下罰鍰」。
二、打家庭麻將,何種情形始屬違法?
(一)一般家庭麻將(如室內空間),如未符合上揭要件,尚難論以罪責。
(二)如有抽頭情事,抽頭者應處以刑法第268條,賭客則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
三、於其他公共場合及室內空間賭博,何種情形始屬違法?
(一)公共場合(如公園、廣場及其他可供不特定人進出者),若僅屬娛樂把玩非賭博財物
,尚難構成賭博罪,須符合刑法第266條要件「賭博財物」之對價關係,始以違法論。
(二)室內空間部份,縱未有刑法268條「意圖營利」之要件,惟經查有賭博財物者,仍
可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規定處罰之。
文字很多,
主要是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例如公園)或是私人地方(住宅)
公園賭博應該沒有問題
主要就住宅賭場,
家庭麻將只有一桌,又沒有明顯抽頭行為應該是沒有問題
所以~上面推文有人講到兩桌就算,
這個跟實務取締好像有點關係,
都擺了兩桌..三桌麻將了
說家庭衛生麻將也說不過去,
所以...樓上那些推文大家火氣別這麼大,
消消氣吧!
作者: powyo (光子郎)   2017-09-12 10:13:00
鍵盤法官4ni?
作者: callling (柳成汁)   2017-09-12 10:16:00
我只是轉貼.快20年前當過幾年警察.現在警察的取締,如果有的話就補充吧!畢竟社維法是警方就可以裁罰版上偶爾也會有一些現職員警或是所長在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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