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105年一月承租了一間房
契約上明訂一年到期不自動聯絡房東的話視為租約自動延展一年
但因為房間冬天沒有熱水
和一些其他住客因素 個人身體因素
實在覺得無法留在那裡過第二年冬天
所以沒等到明年一月我就搬走了
被房東扣了一個多月的押金
上網看一下法條 似乎押金不能扣超過一個月 但還是有很多部分不太確定
希望能詢問法律專業人士的意見
想請問除了市政府以外哪裡還有法律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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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回文
基本上法律規定是今年六月開始,
俗稱張淑晶條款,也就是說,
你的合約在要六月後的新約才受到保障,
今天就算之前訂10個月押金不合理,
還是能扣,所以張淑晶才能這樣賺黑心錢,
另外你打官司可能也不只這些錢,
看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