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 我的車在新化被擦撞(我家門口), 由於對方撞了就跑了,我們是事後發現。
報案後新化分局警員說這種找不到事主的案件一律用報案記錄註記即可.
今日保險公司回覆至分局找不至報案記錄且此案需三聯單,我再打電話詢問分局得到答案是"此種情形內規就是寫報案記錄"
電話上詢問如果我網路或是再打110報案呢?執班員警回覆 "我們內規就是如此,隨你去報"
請問真的有這種內規嗎? 報案不是一定要開據三聯單才算完成報案嗎? 請各位神人給專業建議...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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