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恕刪]
查此文章在4月19日造成之風波
A板友認為e板友的文章觸犯《氣象法》第18條等
即個人未經中央氣象局許可不得擅自發布氣象預報
而多數板友認為e板友的天氣提醒屬於討論性質非氣象預報
按《氣象法》第2條第13款說明:
「預報:指以觀測結果為基礎,發布氣象、地震或海象等現象所為之
預測。」
另按中央氣象局網頁說明:
「若社群網站為公開之網站,依據立法院(100年)第7屆第8會期交通委員會之決議,
應於討論區加註『以上言論僅提供學術討論之用,氣象預報應以氣象局為準。』字
樣,且須註明引用資料之來源。」
當日詳讀兩方之主張後認為
兩方認定該文為預報或討論者皆有其道理
惟詳察《氣象法》等相關規定後
發見該法等相關規定對於「氣象之預報」無一定判斷之準則
故向該局請求協助裁量e板友發布之文章是否屬於預報
業經該局查明後已於今日下午回覆
以下節錄該局回覆內容:
「關於網友個人於批踢踢看板公開發表之天氣提醒,疑有違反氣象法之情形一案,經
本局檢視您提供之PTT網址貼文內容,由於在貼文下方皆已附註「以上言論僅供學術討
論,氣象預報請以氣象局為主」,符合立法院民國100年第7屆第8會期交通委員會第7
次全體委員會議決議:「為避免討論氣象和天氣的言論動輒違反氣象法第18條第1項之
規定,而扼殺氣象學之討論,爰此,凡針對氣象和天氣之討論言論有附註『以上言論僅
提供學術討論之用,氣象預報應以氣象局為準』等標語者,即可免責。」。本局基於尊
重立法院決議,若發表的氣象相關言論中附註類此文字,則該言論不涉及擅自發布氣象
預報,無違反氣象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
意即該局裁定e板友已有附註聲明故符合立法院決議之免責條件
則e板友及其文章不屬於預報當然無違反《氣象法》之相關規定之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