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槍彈被抓 違法搜索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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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姓男子開車未繫安全帶被攔下,從左後座椅墊下查獲郭向王姓友人借用的槍彈,被移送
法辦。台南地院認為警方以盤查之名,未經同意強行搜索,屬違法搜索,判郭、王二人無
罪,可上訴。
郭男因與他人有糾紛,二0一七年四月間向王姓友人借用槍彈防身,槍彈則是王男從已故
友人處收受得到。郭借得槍彈的隔天凌晨在永康區因開車未繫安全帶遭警方攔盤,先被發
現電擊槍、手指虎等,便將郭及乘客帶回警局。隨後在郭的車子左後座椅墊下查獲槍彈,
郭男辯稱,警方未經同意違法攔查、搜索。
警方則認為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要件,攔停
郭所駕車輛並無違法;郭同意警方探看車內,以手電筒探照後發現電擊槍及手指虎,又要
求郭開啟後車廂,查獲未開鋒的長形鐵片一支,盤查過程合法。手指虎屬槍砲彈藥刀械管
制條例管制違禁物,且郭停車在路中有妨害交通,郭也同意同行回警局調查。
合議庭認為,郭當場表明手指虎為塑膠製,且警車直接擋在郭車輛的車頭前方,在十字路
口處攔停,足見員警當時並未示意郭在路邊停車受檢,而是直接以警車擋在郭所駕車輛前
方。因此,郭停車在道路上而有妨害交通的情形,是員警攔停方式所致。法官勘驗錄影帶
,並無郭明確表示同意或反對的畫面,且員警在盤查發現電擊槍後,隨即呼叫支援警力到
場,後有另一輛警車搭載數名員警前來支援。因此是在現場優勢警力支配下,縱使郭沒有
反對警方要求同回警局,也不可解釋郭已默示同意。郭被帶回警局後,迫於現場情勢而簽
署自願受搜索同意書,並非出於自願,違法搜索情節重大,所得證據不可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