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事件為符合公開透明,公平公正之原則,
原文當初都有備份,不過我還是從網頁板抓出來給大家觀閱。
文章皆有按照時序發表,要關心的鄉民可以點擊連結:
https://www.pttweb.cc/bbs/Tainan/M.1570386113.A.5BD
https://www.pttweb.cc/bbs/Tainan/M.1570441138.A.E02
https://www.pttweb.cc/bbs/Tainan/M.1570446708.A.0A8
https://www.pttweb.cc/bbs/Tainan/M.1570447335.A.5A9
https://www.pttweb.cc/bbs/Tainan/M.1570453586.A.633
https://www.pttweb.cc/bbs/Tainan/M.1570457475.A.571
相關新聞: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91012/1555157.htm
事後處置:
https://www.ptt.cc/bbs/Tainan/M.1570462412.A.7AB.html
https://www.ptt.cc/bbs/Tainan/M.1570594277.A.355.html
※ 引述《Bignana》之銘言:
: 原文我都有備份,需要的板友請私信給我。
: 被告的板友也請私信給我,我會加群組,讓有法律專業的朋友進來幫被告解惑。
: 基本上基於對可受公評的事件,進行善意且適當的評論,按刑法311,並未構成妨礙名譽。
: 且妨礙名譽起訴率非常的低,只要沒有捏造事實、或者貶損人格等明確違法事實,
: 應為言論自由的範疇。
: 當初宣傳為津香代po的d君,已永久水桶且為本板不受歡迎使用者,此註記永久有效。
: 敬告原告,告訴一時的,商譽是一輩子的,孰輕孰重?
: 既然對部分可受公評之留言興訟,那板主這邊自當協助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