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甫繳完罰金又再犯 男子第四次酒駕得坐牢
鄭姓男子被控2年多來已3次酒駕,他今年1月4日第4次酒駕,涉嫌酒後騎機車行經台南市
市東區中華東路2段,不慎與何姓女被害人騎乘機車發生碰撞,造成何人車倒地受傷,過
失傷害未提告訴,法官認為他第3次酒駕甫執行完畢3個多月後又再犯公共危險罪,認為他
對刑罰反應力薄弱,自我控管能力欠缺,惡性非輕,依法加重其刑,判處徒刑8月,全案
可上訴。
判決說,鄭姓男子(37歲)有3次公共危險前科,前三次得易科罰金。2016年判處徒刑3月
確定,2018年判處徒刑5月確定,2018年判處徒刑6月,併科罰金3萬元確定,於2019年9月
18日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2020年1月4日凌晨零點30分,鄭在台南市某超商飲用鋁罐裝
啤酒1罐後,騎機車上路,行經東區中華東路2段與中華東路2段96巷交岔路口時,不慎與
何姓女被害人機車發生碰撞,雙方人、車倒地受傷(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經到警員
對鄭施以酒精濃度吐氣檢測,酒測值每公升0.52毫克。鄭坦承涉案。
法官認為,鄭5年以內故意再犯這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審酌鄭構成累犯前案為
公共危險罪,於前案執行完畢後3個多月即再犯公共危險罪,顯見刑罰反應力薄弱,自我
控管能力欠缺,主觀上惡性非輕,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依刑法第47條第1項
規定,加重其刑。
https://udn.com/news/story/7226/44687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