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哄騙國中少女性交259次 狼師判刑8年半定讞
台南方姓補教班老師誘騙國中少女與他交往後,利用補習的機會與她發生性行為,
一審認定性交285次判刑9年半,
二審扣除少女生理期重新計算次數後,改認定性交259次,
考量他與被害家屬達成和解,並賠償130萬元,將他判刑8年6月,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2014年當時27歲的方男自己開設補習班,
他向當時未滿14歲的少女告白並向對方表示將來與她結婚,讓少女同意與他交往,
利用她到補習班補習的機會,在補習班3樓房間或地下室,與少女發生性交行為116次,
少女滿14歲後又發生143次性行為。
台南高分院考量方男身為補習班老師,不思正確引導少女課業與人格發展,
竟為一己私慾,利用年幼少女對愛情之嚮往與對其之信賴、崇拜,追求少女,
與性自主能力及判斷能力均未臻成熟的少女多次性交行為。
合議庭斥責,
方男的行為嚴重影響少女身心健全發展,對少女所生傷害既深且鉅,惡性非輕,
尤其在少女國中畢業,不願再與其往來後,
不僅不思及時悔悟,
反以關懷為名,不斷對少女親人散布少女誤交損友、行為偏差之訊息。
合議庭認為,
方男在偵查及一審審理過程中,
以性關係混亂、少女趁其酒醉時對其口交等情節醜化少女,
但考量二審審理時,
終知坦承犯行而表悔悟,與少女家屬達成和解賠償130萬元,將他判刑8年半,
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
(中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