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第8次酒駕 法官認為他惡性重大判9月得坐牢
謝姓男子近13多年來已7次酒駕被警方查獲,今年8月間涉嫌第8次酒駕,他酒後騎機車違
規跨越雙黃線行駛,被警攔查後,酒測值每公升0.33毫克。台南地院法官認為,謝累犯的
前科與此案都是觸犯公共危險罪,謝對刑罰反應力較為薄弱,惡性重大,依法加重其刑,
判處徒刑9月,全案可上訴。
判決說,謝於今年8月2日下午4點起至晚上7點多,在永康區小北路上雜貨店內,與友人飲
用啤酒,翌日8月3日清晨6點許,騎乘機車上路,同日6點28分,行經北區道路前,因違規
跨越雙黃線行駛,為警攔查。員警發現謝身上有酒味,對他施以酒測,測得吐氣所含酒精
濃度達每公升0.33毫克,法辦起訴。
謝於審理供稱,他們是2人喝6罐啤酒,他自己喝3罐,他是前晚喝酒,但查獲當天早上沒
有喝酒。法官認為,謝供詞是卸責之詞,全案事證明確,認定謝觸犯公共危險罪。
法官查出,謝曾因酒後駕車,分別於2006年南檢緩起訴,繳納5萬元緩起訴處分,2010年
判處徒刑2月及3月,2013年判處徒刑5月,2015年判處徒刑6月及7月,2016年判處徒刑8月
,2018年12月9日執行完畢,於5年內再犯此案,為累犯。
法官認為,謝知悉酒後騎車,對一般往來公眾及駕駛人自身具有高度危險性,卻漠視自身
安危,罔顧公眾安全,為警查獲第8次酒後騎車上路,動機及行為均可議;謝累犯的前科
與此案都是公共危險罪,謝對刑罰反應力較為薄弱,惡性重大,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
重其刑必要,以符合罪刑相當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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