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香團滿載爆竹趴趴走 民眾直呼「難道無法可管?」
2020-12-05 15:46 聯合報 / 記者邵心杰/台南即時報導
高雄市彌陀區舊港里三千宮到台南將軍馬沙溝請火儀式,今天上午來有交陪的白河湄州宮
進香,一輛滿載炮火及環保鞭炮機的小貨車,鄭姓女童隨父親坐在後車斗,炮車不知何故
全面燃燒,女童來不及逃生被活活燒死。長久以來,進香團茶水車兼鞭炮車,載運大量鞭
炮到處趴趴走,民眾直呼「難道無法可管嗎?」。
消防局指出,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爆竹煙火儲存、販賣場所的管制量有一
定規範,若以摔砲類以外之一般爆竹煙火及舞台煙火;火藥量5公斤或總重量25公斤,但
火花類之手持火花類及爆炸音類之排炮、連珠砲、無紙屑炮類管制量為火藥量10公斤或總
重量50公斤。
且依爆竹煙火管制條例規定,達管制量以上爆竹煙火儲存或販賣場所,其位置構造設備不
符規定,可處新台幣6-30萬元。
警方表示,罐槽車以外之貨車裝載危險物品的淨重逾下列數量者,一、氣體:50公斤。二
、液體:100公斤。三、固體:200公斤,才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範。
且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4條規定,廠商貨主運送危險物品,應備具危險物品道路運
送計畫書及安全資料表向起運地或車籍所在地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車頭及
車尾應懸掛布質三角紅旗的危險標識、裝載危險物品車輛之左、右兩側及後方應懸掛或黏
貼危險物品標誌及標示牌、裝載危險物品車輛應隨車攜帶未逾時效的滅火器等規範。
警方指出,汽車裝載危險物品,未請領臨時通行證、未依規定懸掛或黏貼危險物品標誌及
標示牌等相關情形,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處汽車所有人新台幣3000元以上
9000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
至於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7款,關於製造、運輸、販賣、貯存易燃、易爆或其他
危險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或其營業設備及方法,違反法令,也可依法送辦。
以本案炮車來說,如果危險物固體超過200公斤,才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範,社
維法則無數量限制。
因此,如果馬路上又出現載著鞭炮的小貨車,而鞭炮重量超過200公斤,警方可依道管條
例第29條以及社維法進行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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