炮仔車載運煙火、鞭炮趴趴走,看似信徒進香、遶境的日常,卻潛藏高風險,高雄市的進
香團炮仔車昨在台南白河意外起火,導致坐在後車斗的女童被燒死悲劇,難道無法可管嗎
?
台南檢警偵訊後表示,載運鞭炮、瓦斯等危險物品車輛後車廂不得載客,依道路交通安全
管理處罰條例第卅條,可處汽車駕駛三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
止通行。警方表示,將對昨天開炮仔車的高姓司機開罰。
台南市府消防局長李明峯說,使用鞭炮機,中央尚無法令禁止或處罰,發生火燒車的小貨
車上使用的爆竹煙火,是有經消防署認可的合法爆竹煙火,但施放時仍要依產品上的說明
施放,才能確保公眾安全。
二○一三年台南市在副總統賴清德任市長時,推出廟宇優質化政策,與各家廟宇約法三章
,在轎班抵達、離開宮廟時,可燃放兩串鞭炮,沿路不可燃放,晚上十時後、上午七時前
禁止施放。
後來因許多宮廟反彈,取消放兩串炮的限制,改請廟宇簽切結書,同意爆竹施放時間為上
午七時後、晚上十時前,盡量以環保鞭炮或爆竹音效取代,且沿路依舊不可燃放爆竹,若
要燃放須事先申請,採定點定量。
台南正統鹿耳門聖母廟就表示,他們進到市區會按規定各放一串鞭炮,並用瓦斯環保炮產
生類似鞭炮的聲音,可避免製造髒亂及空汙。別的宮廟來則會在廟埕放鞭炮,不在沿途放
。
台南市警察局表示,罐槽車以外的貨車裝載危險物品的淨重逾下列數量者:一、氣體五十
公斤,二、液體一百公斤,三、固體二百公斤,才適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處罰條例規範。
以這輛起火的炮車而言,若危險物固體超過二百公斤,才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社
維法並無數量限制,如果載鞭炮的小貨車鞭炮重量超過二百公斤,警方則可依道管條例第
廿九條及社維法進行裁罰。
嘉南藥理大學公共安全及消防學程教授蘇銘宏說,現行法令對載送天然氣之類危險物品車
輛有明確安全設施要求,但對廟會等活動爆竹煙火載運及車輛,未見明確細則規定,值得
重視。
https://udn.com/news/story/5612/5069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