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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譜!十七警集體包庇翁茂鍾 竟用這招讓他加速服完刑
110-04-01 呂志明、甘庭嘉/臺北報導
佳和集團董事長富商翁茂鐘多年前涉及佳和炒股案被判刑一年定讞,得易服社會勞動,高檢署調查發現,翁應執行二千一百九十六小時的社會勞動,竟在九個月內完成,負責執行勞動的場所、麻豆警分局涉嫌包庇放水。
高檢署今指揮檢察事務官十一人南下臺南地檢署,協助檢方約談翁茂鍾、秘書多人,以及麻豆分局現職及退休警員等十七人到案,高檢署表示,翁勾結不肖公務員逃避刑罰制裁,破壞立意良善的社會勞動制度,惡性重大,檢察官必依法從嚴偵辦,以維綱紀。
翁茂鍾早年曾兼任佳和、怡華兩家上市公司董事長,還轉投資猛揮營造、怡安科技(後改名應華),名噪一時。業界人士透露,佳和的格子布產量曾是亞洲第一,風光時年賺卅億元,然而九十三年翁茂鍾接班後,佳和連年虧損,僅前年靠賣廠小賺五千多萬元。
翁曾在九十一年和股市聞人「古董張」張世傑聯手炒作佳和股票,遭高院二審判刑一年;九十四年又聯合投顧炒作應華股票,不法獲利近一億五千萬元,一審被判八年,之後雖逆轉改判無罪逃過一劫,但他從此也漸淡出商界。
事後,翁茂鍾被查出涉案期間,砸大錢招待宴飲、球敍、餽贈司法官,還鉅細靡遺記載在廿七本筆記本裡,重創司法形象,法務部下令重啟偵辦翁茂鍾所涉四大弊案,高檢署先是就諸慶恩聲請再審,希望為諸慶恩爭取清白。
另外,高檢署也查出,九十一年翁茂鍾涉及佳和炒股案,以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被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確定,翁茂鍾涉案的部分,經臺北地檢署囑託臺南地檢署執行,並經南檢准予易服社會勞動,並執行完畢。
但是調查發現,翁茂鍾竟於一○一年一月至九月這麼短的期間內,將合計二千一百九十六小時的社會勞動執行完畢,疑似涉有執行不實的情形,高檢署計算若以九個月二百七十天,每天服勞務八小時須二千一百六十小時,翁縱使天天去報到也做不完,疑似涉有執行不實的情形。
高檢署在調閱卷證同時進行相關清查後,發現負責執行的機構相關人員,疑似與翁茂鍾共同偽造文書,讓翁縮短執行時間,因此將全案發交臺南地檢署偵辦。同時在今天指派十一名檢察官事務官,支援臺南地檢署執行傳喚鍾茂鍾等人涉案的偵查作為。
高檢署指出《刑法》第四十一條自九十八年九月一日增訂社會勞動制度以來,使受宣告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者,尤其是無力易科罰金的經濟弱勢者,得以提供無償勞務服務替代入監執行,用服務執行機構的方式補償社會,對執行機構,如社區環境之經營改造著有助益,並使執行人得以兼顧原有工作及生活,維持家庭之正常功能,建立工作信心,強化社會對於更生人之接納意願,同時避免短期自由刑之流弊,抒解監獄過度擁擠之問題,節省收容、戒護、管理等國庫支出的成本,實為立意良善的多贏制度。
沒想到這個立意良善的制度,竟遭到翁茂鍾等有心人扭曲濫用,不肖公務員涉嫌刻意為翁茂鍾量身定做,虛偽作假,逃避刑罰制裁,破壞制度,嚴重斲傷司法公信力,惡性重大,臺高檢會同臺南地檢署必從嚴、從速偵辦,以維司法綱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