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維冠倒樓6災戶求償南市府、
燦坤2345萬 一審均駁回
新聞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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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內文: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
2016年的0206震災,台南永康區維冠大樓
倒塌,造成115人死亡、數10人受傷的重大
災難,受災戶謝政憲等6人對台南市府及燦
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8名被告求償2345萬
多元,台南地院今下午判決駁回;仍可上
訴二審。
受災戶提告指出,2016年2月6日凌晨3點57
分,高雄美濃區發生芮氏規模6.4的地震,
當時在南市震度僅5級且歷時僅10餘秒,卻
引發永康維冠大樓倒塌的不幸事件,使原
告等6人受到2345萬多元的財產及非財產上
損害。
被告籃姓出租人等3人及燦坤公司等3人的不
當裝修行為或疏失,都是造成不幸事件的原
因,所以提起訴訟請求上述被告賠償原告所
受損害。
其次,被告南市府工務局因核發建造執照、
核准變更設計、核發使用執照均有不當,受
災戶認為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及民法第
184條第2項規定,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如果主管機關能夠確實盡到審查義務,就可
避免損害發生,被告工務局的不作為與本件
損害有相當因果關係,應負國家賠償責任。
台南地院法官審認,原告雖曾先以書面向南
市工務局請求國賠,工務局於2017年6月13日
拒絕賠償,原告卻未於6個月內對工務局提起
訴訟,遲至2018年12月初才追加工務局為被
告,其請求權時效已消滅,不得再向市府、
工務局求償。
在維冠大樓籃姓出租人等3人及燦坤公司等3人
部分,法官表示,1、原告無法先證明籃姓出
租人等3人、燦坤公司等3人有拆除4樓隔戶牆
的裝修行為,不能據此求償;2、原告無法先
證明其他裝修行為(拆除內部隔間、不當裝修
、穿牆打洞、外牆外推、穿牆開門、設置貨梯
、改設百葉窗、私設安全門)是造成維冠大樓
倒塌的原因,所以不能據此請求被告等6人賠
償損害。
備註:
天理不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