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男7次酒駕被判1年嫌太重 法官依個案情節改判8月
2022-01-13 聯合報
記者邵心杰/台南即時報導
台南市52歲楊姓粗工去年2月在安南區工地內飲酒,下午4時多酒後騎機車上路,返家行經
永康區中正南路段騎車抽菸,遭警攔查酒測值達0.45毫克,一審認他7次酒駕累犯判1年,
不服上訴,二審認他之前酒駕為警盤查逃逸後自撞拒測,經抽血換算酒測值達1.245毫克
才判1年,法官認不宜過度偏重前科,應依具體個案情節裁量,改判8月,不得上訴。
楊男有長達17頁前科,第1次酒駕2009年間,判處罰金5萬元,2017年、2018年、2020年間
曾因酒後騎車,經法院判處4月、7月、1年、8月確定。
其中,2018年4月29日晚間10時,他在永康區五王國小附近飲用米酒結束後,騎乘機車上
路,行經永康區忠孝路為警盤查時逃逸,經警追查在永康公園內駕車自摔,又因拒絕酒測
,經警向檢方聲請核發鑑定許可書後,隔天凌晨2時45分委託奇美醫院對他抽血檢測,換
算呼氣測試酒精濃度為1.245毫克,他第5次酒駕被判1年。
未料,2020年10月20日,他在永康區住處內飲用高粱酒後,下午5時酒後騎車行經中山東
路68巷與68巷1弄口時,不慎與林女機車碰撞,經警據報前往處理,酒測值0.29毫克,第6
次酒駕被判8月。
然而,他並因此學乖,去年2月27日7時,在安南區工地內飲酒後,下午4時20分酒後騎車
上路,4時48分行經永康區中正南路52巷時,邊騎車邊因行車違規為警攔查,發現他身上
有濃厚酒味,經酒測0.45毫克,一審認他累犯判1年,嫌量刑太重,不服上訴。
台南高分院合議庭認為,因為被告之前的犯行均曾經法院判處罪刑,被告已為之前的犯行
付出代價過,加上每個案件的情節均有不同,例如:酒後駕駛汽車和騎乘機車,一般通念
認為汽車造成的公共危險較高;酒測值較高者也比酒測值低者造成的交通危險高。因此,
法院在量刑時並不宜過度偏重於被告的前科,仍應就具體個案情節妥適裁量。
合議庭表示。觀諸楊男前案經原審法院判處1年的該案情節,楊男酒後騎乘機車自撞跌倒
,遭抽血換算的呼氣濃度高達每公升1.245毫克,這次楊男酒後騎車的酒測值為0.45毫克
且無肇事,情節明顯比前案輕。
合議庭指出,原審量處有期徒刑1年,已幾乎與情節較為重大的普通傷害罪、或一般搶奪
罪等暴力犯行相當,客觀上確實已經過重,而違反罪刑相當原則,原審判決量刑,過度偏
重楊男的前科及之前的判刑結果,而有瑕疵。
※ 提醒您:禁止酒駕 飲酒過量有礙健康
新聞
https://www.google.com/amp/s/udn.com/news/amp/story/122645/60301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