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達人盯上!衰男2分鐘收5張罰單 交通新規定救了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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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王姓男子騎機車回家,被檢舉達人盯上,一路尾隨跟拍到住家巷口,全程不到6百公
尺、2分鐘內,被拍到4次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1次闖紅燈直行,警方一口氣受理5件檢舉
違規,且送交通局裁決中心裁罰6600元。王男不服申訴無效,提起行政訴訟,審理結果,
台南地院以違反比例原則,已撤銷其中1件未使用方向燈原處分,仍有3件處分案審理中,
另紅燈直行則是王男自行撤回。
台南地院法官在這起判決中,類推適用去年12月7日修正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理條例「民
眾舉發不得連續處罰限制」新規定,認定本件距前案違規時間相隔未逾6分鐘,且行駛未
經過一個路口以上,機關仍予以分次處罰,處罰過當、違反比例原則,於法不合,因此撤
銷原處分。換句話說,目前審理中的3件撤銷原處分案,交通局恐怕會再面臨敗訴。
2020年12月29日下午1時24分,王男騎機車返家,遭騎機車檢舉人以行車紀錄器一路尾隨
跟拍到住家巷口,跟拍時間不到2分鐘、距離不到6百公尺,就被檢舉4件變換車道未打方
向燈、1件闖紅燈直行,總共5項交通違規。
新營分局民治派出所受理檢舉後開單舉發違規,共開出5張罰單。交通局裁決中心則分別
裁罰4件變換車道未使用方向燈,每件各1200元,以及1件闖紅燈直行1800元。
王男接到違規裁罰單後不服,認為檢舉人在2分鐘內及不到6百公尺內尾隨跟拍他到住家巷
口,實在有違常理,且恐涉犯違法跟監、妨害秘密罪、妨害自由罪等刑責。
王男先向裁決中心提出申訴,不過遭駁回,警方與交通局強調,民眾檢舉有行車紀錄器畫
面佐證確實,所以依法開出4件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1件闖紅燈直行,總共5項交通違規
,並沒有違法。
王男還是不服,分別針對這5案逐案提出行政訴訟,其中闖紅燈直行案王男去年12月15日
自行具狀撤回,轉彎及變換車道未使用方向燈等4案,日前台南地院判決其中1案1200元裁
罰處分撤銷,尚有3案各1200元裁罰法院審理中。
針對這件被撤銷原處分判決,台南地院指出,審理法官當庭勘驗民眾檢舉光碟內容,王男
確有變換車道未使用方向燈的違規行為。
至於王男主張接獲5張違規告發單,是連續於2分鐘內及不到600公尺內,尾隨到住家巷口
跟拍多張相片,有違常理,逾越民眾逕行舉發「危害預防」之立法原意。對此,法官認為
警察依民眾檢舉之舉發,本質上仍為警察依職權舉發,所以不論是警察所為之當場舉發或
逕行舉發,或是經民眾檢舉所為之職權舉發,都應受「違規時間相隔未逾六分鐘及行駛未
經過一個路口以上」限制。
本件違規時間雖然是在修法前,但仍可類推適用110年12月7日修正通過民眾舉發也受不得
連續處罰限制之新規定,因此認定被告機關仍予以分次處罰,處罰過當、違反比例原則,
於法不合,判決原處分撤銷。
台南市府交通局裁決中心主任何梅錦表示,針對個別法官引用處罰條例第7條之1有關民眾
檢舉制度剛修法三讀尚未公布施行之規定,及類推適用處罰條例第85條之1連續舉發之規
定,予以尊重。
此外,對於王男主動撤回闖紅燈直行訴訟,近日裁決中心已發函通知他繳交1800元罰款,
但截至目前尚未收到繳款。
何梅錦提醒駕駛人,方向燈是行車時的重要溝通工具,起駛前、左右轉彎、變換車道及超
車前都應提前顯示方向燈,並應全程使用方向燈至完成動作為止,才能正確提醒其他車輛
及用路人行車動向,避免發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