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本來廟會多,遶境多,遇到婚喪喜慶封半邊道路也是常見,這幾年也多了很多活動(去
年年底超多封街,甚至有一個週末連封4條路),今年又是選舉年,候選人為了造勢也會舉
辦造勢活動。
但是我想問的是“封街”是依據哪一條規定辦理?
有查了一下,基本上都是跟警察局申請,民宅修繕,吊車作業,宮廟遶境,路跑活動,集會
遊行,婚喪喜慶,...等等。
但是警察局的規定有一條是不得從事“商業盈利”行為。
那問題來了,有很多擺明了就是商業活動,有攤販販賣商品,主辦單位收取攤位費,水電清
潔費,這些算是盈利行為嗎?
封街活動是使用道路,使用屬於全體國民的公共財產,並且嚴重影響行車權利的活動,為什
麼可以拿來當作商業盈利呢?
還是有其他規定可以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