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伐國有地柚木2.72噸 台南男認罪獲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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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9 10:59 聯合報/ 記者 邵心杰 /台南即時報導
許姓男子4月5日在台南南化區第51林班,盜伐柚木共計2.72噸,駕駛報廢自小貨車至南
179鄉道產業道路旁,操作怪手將柚木吊掛至車上再以鏈鋸裁切,當場被查獲,台南地院
認他犯竊取森林主產物罪處1年,併科罰金100萬元,緩刑3年,應向公庫支付5萬元及提供
60小時義務勞務。
許於偵查及審理中均坦承不諱,經嘉義林區管理處玉井工作站技佐證述國有林木遭砍伐過
程明確,另有保安警察第七總隊搜索扣押筆錄及盜伐地航照圖等證物佐證,認事證明確。
而扣案贓木價金查定,柚木2.72噸,價值約2萬6433元。
台南地院認為,許犯森林法中於保安林以鋸切,破壞生立木生長的方式竊取森林主產物罪
。審酌他為圖一己私利,竟竊取屬森林主產物柚木,對森林資源保育造成損害,惟念許犯
後坦承犯行,顯有悔意,衡以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認許犯森
林法中竊取森林主產物罪,處1年徒刑,併科罰金100萬元。
同時,許因一時失慮觸犯刑罰,犯後坦承犯行,已有悔悟,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
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向公庫支付5元,及提供60小時的義務勞務。
法官認為,許使用該車及挖土機所竊的柚木價值約2萬6433元,若將自小貨車及挖土機均
宣告沒收,兩相比較下顯有過苛之虞,依法不予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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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地院認許男盜伐柚木,犯竊取森林主產物罪處1年,併科罰金100萬元,緩刑3年,應
向公庫支付5萬元及提供60小時義務勞務。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