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交通違規拒絕出示證件表明身分 法官裁罰2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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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08 07:43 聯合報/ 記者 黃宣翰 /台南即時報導
蔡姓男子去年12月間在台南市永康區復國路53巷內,因駕駛小貨車違規未緊鄰道路右側停
靠,警員依法攔查,蔡不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也不提供年籍資料供警員查證身分。台南地
院法官認為,蔡於警察依法調查時拒絕出示證件或表明身分,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
2千元,案可抗告。
裁定書說,蔡於去年12月8日下午點時17分,在永康區復國路53巷內,駕駛小貨車未緊靠
道路右側停車,經警察攔查舉發,蔡於警察依法查驗身分時,拒絕出示證件,或告知姓名
、年籍等身分資料。
承辦警員認為,蔡於警察人員依法調查或查察時,就其姓名、住所或居所為拒絕陳述,及
拒絕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7條第1項第2款規定,移送台南地院台
南簡易法庭審理。
法官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1款規定,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
易生危害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
法官認為,蔡駕駛小貨車未緊靠道路右側停車,經警當場攔查,依客觀情形足認蔡駕駛停
放車輛未緊鄰道路右側有妨礙交通、對於其他道路使用人易生危害,警察要求駕駛人出示
相關證件查證其身分,合於警察權職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屬於警察依法調查範
圍。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7條第1項第2款後段規定,警察人員依法調查或查察時,就其姓名、住
所或居所拒絕陳述者,可處3天以下拘留或1萬 2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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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姓男子駕駛小貨車交通違規遭警員盤查,不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也不提供年籍資料供警
員查證。台南地院法官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2千元。圖/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