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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新聞]台南議長賄選案起訴10人 檢還原案情批涉賄
時間: Thu Mar 2 13:50:39 2023
1.媒體來源:
聯合報
2.記者署名:
邵心杰
3.完整新聞標題:
台南議長賄選案起訴10人 檢還原案情批涉賄選、恐嚇手法盡出
4.完整新聞內文:
台南地檢署偵辦台南市議會正副議長賄選案,陸續向法院聲請羈押民進黨前中執委郭再欽
等6人,歷經近3個月調查,認邱莉莉、林志展等10人涉嫌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
,偵查終結,提起公訴。
台南地檢署指出,遭起訴10人分別是正副議長邱莉莉、林志展、民進黨前中執委郭再欽、
台南市無黨團結聯盟顧問楊志強、市議員李文俊及友人黃怡萍、台南市區漁會理事長林士
傑、市議員黃麗招、李鎮國及妻子高玫仙。
檢方指出,林志展、郭再欽為使邱莉莉當選台南市議會議長,自第三屆副議長去年10月24
日補選日前起即常與邱莉莉聯繫、聚會討論每日選情的消息,務必使邱莉莉當選第四屆議
長。
而第四屆台南市議員選舉結果民進黨取得28席、國民黨15席、台灣團結聯盟1席、台灣基進
黨1席、無黨籍12席,郭再欽、邱莉莉、林志展因恐民進黨其中議員6席跑票,由郭再欽擔
任總操盤手,並出面瞭解每日對選情具影響的大小事予以處理,邱、林聯繫民進黨內市議
員以固票。
檢方指出,邱莉莉委由郭再欽、林志展拓展民進黨以外市議員的支持,郭再欽、林志展並
商討拓展的對象。他們商議對具選舉權的市議員採取賄選及恐嚇的不法手段,以影響市議
員的投票,賄選乃透過行求賄賂市議員,企圖影響議員投票;倘賄選方式無效,則採取恐
嚇方式,對無法以行求賄賂動搖投票意向之市議員,施以言詞之恐嚇,甚或續行行求賄賂
,迫使市議員接受原先未達預期效果之行求賄賂利益,並逼迫議員放棄投票、投給自己或
投票給邱莉莉。
邱莉莉、林志展、郭再欽也商議由林志展以民進黨提名副議長候選人之姿,配合將副議長
位置當作籌碼,以實質上「邱莉莉、李文俊」的正副議長搭配,作為條件,與李文俊結盟
,因郭再欽、邱莉莉、林志展與李文俊不具信賴關係,郭再欽與黃麗招聯繫,藉由黃麗招
的牽線,欲使與邱莉莉、林志展、郭再欽與李文俊結盟,促使郭再欽12月3日至善化區某處
民宅與李文俊密會,李文俊12月7日電聯邱莉莉,對邱莉莉表明正副議長絕對會與邱莉莉搭
配,而正副議長選舉期間李文俊則由黃麗招負責聯繫與郭再欽會面,郭再欽則代表邱莉莉
、林志展與李文俊會面,務使邱莉莉當選議長。
檢方指出,郭再欽去年12月14日連絡楊志強,幫忙處理一至二位議員,適逢楊邀請市議員
方一峰同日前往圓山國際公司相聚,慶祝方一峰當選市議,方於席間知悉郭有聯繫楊,楊
同日以LINE通訊軟體錄製兩人同在影片傳送給郭,由楊邀方至隔壁小房間,並向方表示有
人拜託他將議長選舉票投給自己,並說會給錢,但方尚未聽到賄選金額即揮手表示拒絕。
之後方恐李文俊遭民進黨欺騙,12月15日至李文俊辦公室,告知有某土地開發之人,轉達
郭要方在議長選舉投票給自己,也於翌日再度至副議長辦公室重提上開遭行求賄賂情事,
再度提醒李文俊避免遭欺騙。
檢方指出,郭再欽為求邱莉莉當選議長,與黃麗招、李文俊、黃怡萍12月初期間至黃怡萍
安定區住家聚會商議。郭再欽、邱莉莉、林志展為取得李文俊的信任,12月10日由郭再欽
邀約林志展至黃怡萍住處,與李文俊、黃麗招、黃怡萍會面,林志展當場表示願將副議長
位置讓給李文俊,李文俊也告知可掌握4、5個國民黨籍市議員支持邱莉莉。
而李鎮國12月20日遭遇不詳之人以手比七(即槍枝之意)並稱「票不要亂投」後,為使李
鎮國於議長選舉支持邱莉莉。黃怡萍隔天以LINE通話聯繫李鎮國配偶高玫仙,告知高玫仙
欲至李鎮國服務處載李鎮國至黃怡萍上開住家,瞭解恐嚇過程及商談正副議長選舉。李鎮
國及高玫仙同日自行駕車至黃怡萍住家,郭再欽、李文俊、黃麗招則已在現場等候。
席間由郭再欽、李文俊、黃麗招等人對李鎮國遊說請李鎮國同意議長票投邱莉莉,但李鎮
國表示其為黃復興黨部成員,背負國民黨壓力甚大,郭再欽保證李鎮國若投票予邱莉莉,
民進黨籍市議員會投票給副議長候選人李文俊,且向李鎮國做二保證「一、請黃偉哲與李
鎮國、高玫仙見面,由黃偉哲出面保證李鎮國於議長票投邱莉莉,民進黨籍市議員之副議
長票投李文俊;二、邱莉莉、林志展與李鎮國、高玫仙會面,該二人保證李鎮國議長票投
邱莉莉,民進黨籍市議員之副議長票投李文俊」,確認會面時間後將由黃怡萍與高玫仙聯
繫,且黃麗招表示「郭董(郭再欽)認識很多建商,你如果要買,郭董可以幫你跟建商談
打折」,郭再欽也表示李鎮國、高玫仙若購買皇龍建設或台邦建設的房子可幫忙取得八折
的房屋價格,李鎮國因議長票投邱莉莉,恐遭開除國民黨黨籍,四年後以無黨籍身分參選
市議員,郭再欽亦會全力支持及贊助經費,在場李文俊、黃麗招、黃怡萍均表示會協助輔
選。
郭再欽離去下樓,黃麗招、黃怡萍則陪同下樓,黃麗招、黃怡萍再返回原會談地點,並由
黃麗招轉知李鎮國、高玫仙,郭再欽表示若李鎮國願意投票予邱莉莉,則4年後李鎮國以無
黨籍參選市議員,會贊助競選經費,以及李鎮國落選也會支付4年的議員薪資。李鎮國、高
玫仙因一直未與黃偉哲、邱莉莉、林志展出面確認上開保證,12月24日傍晚至黃麗招服務
處,郭再欽、李文俊、黃麗招、黃怡萍在場並詢問明日是否願投票予邱莉莉,李鎮國再度
明確允諾議長票投邱莉莉。
檢方指出,郭再欽、邱莉莉、林志展因透由楊志強對方一峰行求賄賂未果,且方一峰12月
22日上午在副議長辦公室內再度提及遭楊志強行求賄賂之事,在場黃怡萍則遭林燕祝當場
質疑「拿什麼東西」給方一峰,懷疑黃怡萍為中間人。
12月22日下午3時許,與林士傑搭乘司機駕車至黃怡萍住處,談論在副議長辦公室方一峰提
及遭郭再欽委託楊志強行求賄賂及林燕祝提及黃怡萍「拿東西」給方一事後,由郭再欽指
示黃怡萍、林士傑一同去找方,郭則待在黃住處等待。
黃怡萍同日聯繫方,方誤以為黃怡萍受李文俊委託聯繫他至西港區慶安宮會面,不疑有他
同意赴約,黃怡萍、林士傑則搭乘司機駕駛車輛,同日下午至慶安宮旁等待,方見黃怡萍
在車外,坐上副駕駛座後方位置,黃怡萍則坐上副駕駛座位置,司機下車後,坐在駕駛座
後方的林士傑對方恫稱「議員,25日你有2個選擇,1個是不要出席,1個是投自己,總之就
是不可以投給郭信良」等語,致方心生畏懼,待兩人離去後,方立即聯繫配偶、家人離開
住家至別處居住,防止家人遭擄走。方則自當日起至正副議長投票日間,均住宿市議會。
檢方指出,邱莉莉、郭再欽、林志展、楊志強所為行賄方一峰,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
對於有投票權人,行求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罪嫌;邱莉莉、郭再欽、林志展、黃
麗招、李文俊及黃怡萍,對於行賄李鎮國及高玫仙所為,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對於
有投票權人,行求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罪嫌,及期約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
為一定之行使罪嫌。邱莉莉、郭再欽、林志展、林士傑恐嚇方一峰,犯強暴脅迫或其他非
法之方法妨害他人自由行使法定之政治上選舉未遂罪嫌。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不可用YAHOO、LINE、MSN等轉載媒體:
https://udn.com/news/story/7315/7003856
6.備註:
還好我在選舉期間沒遇到有人對我比七(抖...
(以下補上地檢署新聞稿)
臺南市議會正副議長選舉涉嫌賄選、暴力案提起公訴
臺南地檢署在民國111年11月間,正副議長選舉賄聲賄影傳言不斷,本署接獲情資後,立即
分案並由檢肅黑金專組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組成專案小組積極偵辦。
專案小組與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專案小組多日來調閱相關資料進行分析比對,於112
年1月3日上午7時30分許,由專案小組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及高雄市調查
處、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臺南憲兵隊及本署黑金組檢察事務官等共122名人員,兵分26路,
分別持法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前往臺南市議會邱Ο 莉議長、林Ο 展副議長住處及市議員李
Ο 俊、黃Ο 招、張Ο 賢、李Ο 國等人住處及相關涉案人楊Ο 強、郭Ο 欽、林Ο 傑及黃Ο 萍
等人住處等地執行搜索,並陸續向法院聲請羈押郭Ο 欽、楊Ο 強、黃Ο 萍、林Ο 傑、市議
員李Ο 俊、黃Ο 招等6人。
臺南地檢署檢察官偵辦臺南市議會第四屆正副議長被告邱Ο 莉、林Ο 展等10人涉嫌違反公
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提起公訴,說明如下:
壹、起訴之犯罪事實
一、邱Ο 莉、林Ο 展代表民主進步黨(下稱民進黨)於民國111年11月26日分別當選臺南市
第四屆第8選區、第5選區議員,渠等亦於111年12月25日分別當選臺南市第四屆正副議長;
郭Ο 欽前為民進黨中執委(於111年12月14日辭職中央執行委員,於111年12月23日宣布退
出民進黨);楊Ο 強為臺南市無黨團結聯盟顧問,亦為不動產開發商;李Ο 俊(前為國民
黨籍,經國民黨臺南市黨部於111年12月27日宣布開除黨籍)為臺南市第四屆第5選區市議
員;黃Ο 萍為臺南市政府地政局約聘僱員,李Ο 俊稱之為「表妹」,平日協助李Ο 俊就醫
及選民服務,選舉期間協助李Ο 俊競選;林Ο 傑(綽號土雞仔)為臺南市區漁會理事長;
黃Ο 招為無黨籍臺南市第四屆第6選區議員,與林Ο 傑有深厚情誼;李Ο 國(亦經國民黨臺
南市黨部於111年12月27日開除黨籍)為臺南市第四屆第7選區議員;高Ο 仙為李Ο 國之配
偶。
二、林Ο 展、郭Ο 欽及邱Ο 莉三人形成共同犯意聯絡,
(一)林Ο 展、郭Ο 欽為使邱Ο 莉當選第四屆臺南市議會議長,自第三屆副議長民國111年
10月24日補選日前起即常與邱Ο 莉聯繫、聚會討論每日選情之消息,務必使邱Ο 莉當選第
四屆議長。
(二)111年11月26日第四屆臺南市議員選舉結果民進黨取得28席、國民黨15席、臺灣團結聯
盟1席、臺灣基進黨1席、無黨籍12席,郭Ο 欽、邱Ο 莉、林Ο 展因恐民進黨其中議員6席跑
票,致邱Ο 莉無法當選第四屆議長,遂建立採取賄選及恐嚇方式,於市議員選後至正副議
長選舉期間彼此多次聯繫,以達成邱Ο 莉當選第四屆議長之目的。渠等分工方式為郭Ο 欽
擔任總操盤手,並出面瞭解每日對選情具影響之大小事予以處理,邱Ο 莉、林Ο 展聯繫民
進黨內市議員以固票;邱Ο 莉委由郭Ο 欽、林Ο 展拓展民進黨以外市議員之支持,郭Ο 欽
、林Ο 展並商討拓展之對象。而渠等商議對具
選舉權之市議員採取賄選及恐嚇之不法手段,以影響市議員之投票,賄選乃透過行求賄賂
市議員,企圖影響議員投票;倘賄選方式無效,則採取恐嚇方式,對無法以行求賄賂動搖
投票意向之市議員,施以言詞之恐嚇,甚或續行行求賄賂,迫使市議員接受原先未達預期
效果之行求賄賂利益,並逼迫議員放棄投票、投給自己(形同廢票)或投票予邱Ο 莉,邱
Ο 莉、林Ο 展、郭Ο 欽亦商議由林Ο 展以民進黨提名副議長候選人之姿,配合將副議長位
置當作籌碼,以實質上「邱Ο 莉、李Ο 俊」之正副議長搭配,作為條件,與李Ο 俊結盟,
因郭Ο 欽、邱Ο 莉、林Ο 展與李Ο 俊不具信賴關係,為此,郭Ο 欽於111年11月28日與
黃Ο 招聯繫,藉由黃Ο 招之牽線,欲使與邱Ο 莉、林Ο 展、郭Ο 欽與李Ο 俊結盟,促使郭
Ο 欽於111年12月3日14時至臺南市善化區某處民宅與李Ο 俊密會,李Ο 俊並於111年12月
7日9時56分電聯邱Ο 莉,對邱Ο 莉表明第四屆正副議長絕對會與邱Ο 莉搭配,而正副議長
選舉期間(即111年11月26日市議員選舉後至111年12月25日正副議長投票日)李Ο 俊則由
黃Ο 招負責聯繫與郭Ο 欽會面,郭Ο 欽則代表邱Ο 莉、林Ο 展與李Ο 俊會面,務使邱Ο 莉
當選第四屆臺南市議會議長。
二、為使邱Ο 莉當選第四屆議會議長,邱Ο 莉、林Ο 展、郭Ο 欽等則為下開犯行:
(一)邱Ο 莉、林Ο 展、郭Ο 欽與楊Ο 強共同對方Ο 峰行求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部分:
郭Ο 欽、邱Ο 莉、林Ο 展為求邱Ο 莉當選第四屆議長,對於具投票權之市議員,共同基於
行求賄賂之犯意聯絡,採取上開賄選方式即透過行求賄賂市議員,企圖影響議員投票意向
,由郭Ο 欽於111年12月14日連絡楊Ο 強,幫忙處理一至二位議員,適逢楊Ο 強邀請國民黨
籍臺南市第四屆第2選區市議員方Ο 峰於同日前往「圓Ο 國際公司」相聚,慶祝方Ο 峰當選
市議員,方Ο 峰則於席間知悉郭Ο 欽有聯繫楊Ο 強,楊Ο 強遂於同日以LINE通訊軟體錄製
方Ο 峰與楊Ο 強同在之影片傳送予郭Ο 欽,使郭Ο 欽知悉方Ο 峰在場,故郭Ο 欽、邱Ο 莉
、林Ο 展、楊Ο 強共同基於行求賄賂之犯意聯
絡,由楊Ο 強邀方Ο 峰至隔壁小房間,並向方Ο 峰表示有人拜託他將第四屆議長選舉票投
給自己,並說會給錢,但方Ο 峰尚未聽到賄選金額即揮手表示拒絕。嗣後方Ο 峰恐李Ο 俊
遭民進黨欺騙,遂於111年12月15日上午某時至李Ο 俊副議長辦公室,告知有某土地開發之
人,轉達郭Ο 欽要方Ο 峰在議長選舉投票予自己,亦於翌日某時再度至李Ο 俊副議長辦公
室重提上開遭行求賄賂之情事,以再度提醒李Ο 俊避免遭欺騙,方Ο 峰亦於111年12月20日
國民黨臺南市議會黨團會議開會前經同黨市議員同事詢問時,提及遭楊Ο 強行求賄賂乙事
。
(二)邱Ο 莉、林Ο 展、郭Ο 欽、李Ο 俊、黃Ο 招及黃Ο 萍共同對李Ο 國、高Ο 仙行求期約?
郭Ο 欽為求邱Ο 莉當選第四屆議長,代表民進黨提名之正副議長候選人邱Ο 莉、林Ο 展,
與黃Ο 招、李Ο 俊、黃Ο 萍,於111年12月初期間至黃Ο 萍位於臺南市安定區住家聚會商議
。郭Ο 欽、邱Ο 莉、林Ο 展為取得李Ο 俊之信任,則於111年12月10日13時許,由郭Ο 欽邀
約林Ο 展至黃Ο 萍上開住處,與李Ο 俊、黃Ο 招、黃Ο 萍會面,林Ο 展當場表示願將副議
長位置讓予李Ο 俊,李Ο 俊亦告知可掌握4、5個國民黨籍市議員支持邱Ο 莉,雙方加強彼
此結盟之信念。李Ο 國於111年12月20日某時遭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以手比七(即槍枝
之意)並稱「票不要亂投」後,為使李Ο 國於議長選舉支持邱Ο 莉,
郭Ο 欽、邱Ο 莉、林Ο 展、李Ο 俊、黃Ο 萍、黃Ο 招共同基於行求、期約之犯意聯絡,藉
欲瞭解李Ο 國遭他人恐嚇之名,由黃Ο 萍於111年12月21日17時許以LINE通話聯繫李Ο 國配
偶高Ο 仙,告知高Ο 仙欲至李Ο 國服務處載李Ο 國至黃Ο 萍上開住家,瞭解恐嚇過程及商
談正副議長選舉之事,黃Ο 萍並駕車搭載陳Ο 煌,至李Ο 國服務處,經與李Ο 國聯繫,及
李Ο 國隨扈之評估後,決定李Ο 國及高Ο 仙於同日19時許自行駕車至黃Ο 萍上開住家,郭
Ο 欽、李Ο 俊、黃Ο 招則已在上開住家等候。席間由郭Ο 欽、李Ο 俊、黃Ο 招等人對李Ο
國遊說請李Ο 國同意議
長票投邱Ο 莉,然李Ο 國表示其為黃復興黨部成員,背負國民黨壓力甚大,郭Ο 欽保證李
Ο 國若投票予邱Ο 莉,民進黨籍市議員會投票予副議長候選人李Ο 俊,且向李Ο 國做二保
證「一、請黃Ο 哲與李Ο 國、高Ο 仙見面,由黃Ο 哲出面保證李Ο 國於議長票投邱Ο 莉,
民進黨籍市議員之副議長票投李Ο 俊;二、邱Ο 莉、林Ο 展與李Ο 國、高Ο 仙會面,該二
人保證李Ο 國議長票投邱Ο 莉,民進黨籍市議員之副議長票投李Ο 俊」(下稱A保證),確
認會面時間後將由黃Ο 萍與高Ο 仙聯繫,且黃Ο 招表示「郭董(郭Ο 欽)認識很多建商,
你如果要買,郭董可以幫你跟建商談打折」,
郭Ο 欽亦表示李Ο 國、高Ο 仙若購買皇龍建設或臺邦建設之房子可幫忙取得八折之房屋價
格(下稱B折扣),李Ο 國因議長票投邱Ο 莉,恐遭開除國民黨黨籍,四年後以無黨籍身分
參選市議員,郭Ο 欽亦會全力支持及贊助經費(下稱C經費提供),在場李Ο 俊、黃Ο 招、
黃Ο 萍均表示會協助輔選,而後郭Ο 欽離去下樓,黃Ο 招、黃Ο 萍則陪同下樓,黃Ο 招、
黃Ο 萍再返回原會談地點,並由黃Ο 招轉知李Ο 國、高Ο 仙,郭Ο 欽表示若李Ο 國願意投
票予邱Ο 莉,則4年後李Ο 國以無黨籍參選市議員,會贊助競選經費,以及李Ο 國落選亦會
支付4年之議員薪資(包含每月月薪12萬、年終金額及車馬費補助,下稱D薪資給予)以上
開等方式行求、期約議員李Ο 國,李Ο 國、高Ο 仙則共同基於期約上開不正利益之犯意聯
絡,當日同意議長票投邱Ο 莉而許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李Ο 國、高Ο 仙因一直未與A保證
所約定之黃Ο 哲、邱Ο 莉、林Ο 展出面確認上開保證,遂於111年12月24日傍晚至黃Ο 招服
務處,郭Ο 欽、李Ο 俊、黃Ο 招、黃Ο 萍在場並詢問明日是否願投票予邱Ο 莉,李Ο 國仍
再度明確允諾議長票投邱Ο 莉。
(三)郭Ο 欽、邱Ο 莉、林Ο 展、林Ο 傑、黃Ο 萍共同妨害方Ο 峰自由行使法定之政治上選
舉部分:
郭Ο 欽、邱Ο 莉、林Ο 展因透由楊Ο 強對方Ο 峰為上開行求賄賂未果,且方Ο 峰於111年
12月22日上午某時在李Ο 俊副議長辦公室內再度提及遭楊Ο 強行求賄賂之事,在場之黃Ο
萍則遭林Ο 祝當場質疑「拿什麼東西」(行求賄賂款項)給方Ο 峰之事,懷疑黃Ο 萍為中
間人,故郭Ο 欽、邱Ο 莉、林Ο 展決定以恐嚇方式,以使方Ο 峰違背國民黨臺南市議會黨
團決議而投票,由郭Ο 欽代表邱Ο 莉、林Ο 展,於111年12月22日15時許,與林Ο 傑搭乘司
機陳Ο 峰(自稱陳Ο 峰)駕車至黃Ο 萍住處,其先談論上開當日上午於李Ο 俊副議長辦公
室方Ο 峰提及遭郭Ο 欽委託楊Ο 強行求賄賂及林
Ο 祝提及黃Ο 萍「拿東西」(行求賄賂款項)予方Ο 峰乙事後,郭Ο 欽、邱Ο 莉、林Ο 展
、林Ο 傑、黃Ο 萍為向方Ο 峰施壓以使方Ο 峰不支持郭Ο 良,遂共同基於妨害他人自由行
使法定之政治上選舉之犯意聯絡,由郭Ο 欽指示黃Ο 萍、林Ο 傑一同去找方Ο 峰,郭Ο 欽
則待在黃Ο 萍上開住處等待,黃Ο 萍於同日聯繫方Ο 峰,方Ο 峰誤以為黃Ο 萍係受李Ο 俊
委託聯繫其至臺南市西港區慶Ο 宮會面,不疑有他同意赴約,黃Ο 萍、林Ο 傑則搭乘陳Ο
峰駕駛之車輛,於同日17時13分至上開慶Ο 宮旁等待,方Ο 峰見黃Ο 萍於車外,遂於同日
17時28分44秒坐上副駕駛座後方位置,黃Ο 萍則坐上副駕駛座位置,司機陳Ο 峰下車後,
坐在駕駛座後方的林Ο 傑遂對方Ο 峰以流氓口吻恫稱「議員,25日你有2個選擇,1個是不
要出席,1個是投自己,總之就是不可以投給郭Ο 良」等語,致方Ο 峰心生畏懼,嗣林Ο 傑
、黃Ο 萍離去後,方Ο 峰立即電聯配偶、家人以使其離開住家至別處居住,防止家人遭擄
走,方Ο 峰則自當日起至111年12月25日正副議長投票日間,均住宿市議會,方Ο 峰並於
111年12月22日17時32分至同日23時間報警,並製作筆錄,而方Ο 峰於111年12月25日議長
票投郭Ο 良而恐嚇妨害投票未遂。
(四)經郭Ο 欽、邱Ο 莉、林Ο 展上開採取之賄選、恐嚇及結盟方式,致李Ο 俊、李Ο 國、
張Ο 賢(依法偵辦中)違背國民黨臺南市議會黨團決議內容,將議長票投邱Ο 莉,邱Ο 莉
取得民進黨28票、臺灣團結聯盟1票、臺灣基進黨1票、無黨籍黃Ο 招、邱Ο 勝、施Ο Ο 旺
各1票及李Ο 俊等3人各1票,共36票而當選臺南市第四屆臺南市議會議長。
貳、起訴法條
一、被告邱Ο 莉、郭Ο 欽、林Ο 展、楊Ο 強所為行賄方Ο 峰,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100條第1項對於有投票權人,行求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罪嫌。
二、被告邱Ο 莉、郭Ο 欽、林Ο 展、黃Ο 招、李Ο 俊及黃Ο 萍:
(一)對於行賄李Ο 國及高Ο 仙所為,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0條第1項對於有投票權
人,行求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罪嫌。
(二)被告李Ο 國及高Ο 仙所為,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0條第2項期約賄賂或其他不
正利益,而許為一定之行使罪嫌。
三、被告邱Ο 莉、郭Ο 欽、林Ο 展、林Ο 傑恐嚇方Ο 峰,係犯刑法第142條第2項、第1項
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自由行使法定之政治上選舉未遂罪嫌。
叁、結論
承辦檢察官指揮臺南市調查處等單位執行後,雖有波折,惟經整備資料後,陸續向法院聲
請羈押市議員郭Ο 欽、楊Ο 強、黃Ο 萍、林Ο 傑、市議員李Ο 俊、黃Ο 招等6人,歷經近
3個月以來,不眠不休的縝密調查,進行訊問、蒐集相關證據,予以提起公訴。而選舉制度
乃民主政治運作之重要制度,攸關國家政治運作之良窳、影響地方政府施政之監督,而賄
選系敗壞選風之根源,一旦金錢、不正利益或暴力介入選舉,民主政治即受戕害。臺南市
民要的是一個安定及安全有秩序的生活,而不是一到選舉就賄選傳聞甚囂塵上,或暴力恐
嚇之情事接連發生,檢警調必定全力掃蕩所有不法,還給臺南市一個乾淨、和平的選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