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標題,
今天看到新聞很氣,文字敘述有點亂,見諒
想到禮拜六時,我和我先生一人推一台娃娃車帶雙寶走在斑馬線上
在民權路與湖美街口,小小的路口
我們被右轉汽車逼車退後,我已經快過,先生在我後面,他逼我往前,先生退後
我確定他有看到我們,因為有煞車一下下,但還是硬要過,
疾駛而過,驚嚇之餘,未記車牌號碼,當然也來不及拍照,
看完今天事故,我實在覺得他一定不會只逼我,想要檢舉他。
但是問題來了,我是行人,沒有行車紀錄器,沒有照片。
還好我們很平安,所以詢問警察的結果是
不了了之。
因為沒有怎樣也不可能調閱路口監視器,警察說親自去派出所報案看有沒有機會
應該是很難
結論是,行人也要配帶行車紀錄器,不然看到爛人還是沒辦法檢舉,
爛人可能哪天就會造成類似今天的事故
台南交通還是一樣爛。
真的好想檢舉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