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愛犬未繫繩跑進校園內追趕學童 台南飼主不罰理由出爐

作者: jackloutter (WithoutReason)   2023-05-27 18:14:59
愛犬未繫繩跑進校園內追趕學童 台南飼主不罰理由出爐
https://udn.com/news/story/7320/7194485
2023-05-27 13:25 聯合報/ 記者 邵心杰 /台南即時報導
台南王姓男子今年3月17日下午2時30分許帶著愛犬,在南區省躬國小後門排隊買東西,未
料犬隻跑進國小校園內追趕學生,致學童受到驚嚇,約經5分鐘後,犬隻才離開校園,而
王男未對犬隻繫牽繩,未善盡管理之責被依涉社維法送辦,然而,台南簡易庭認事證不足
而不罰。
台南簡易庭認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0條第3款定有明文,驅使或縱容動物嚇人者,處3日
以下拘留或1萬2000元以下罰緩。所謂「驅使」是積極以動物嚇人,「縱容」則指飼主於
動物嚇人時,知悉且消極不予阻止。
案發後,校方報警處理,並提供事發時的監視器錄影畫面等證據佐證。法官從畫面裁圖,
認可王男當時攜帶其所飼養的犬隻至省躬國小後門,未以繩索繫住犬隻,之後犬隻進入省
躬國小校園內追趕學童,致學童受驚嚇。
台南簡易庭指出,未圈繫動物,讓動物在外自行行走或奔跑,未必然會發生驚嚇他人的情
況,即未圈繫動物或犬隻而任由動物或犬隻在外行走、奔跑與驚嚇他人之間並無相當因果
關係,不能因動物或犬隻未圈繫而在外行走或奔跑,即驟然認定該飼主有驅使或縱容動物
嚇人的行為。
法官認為,依現有事證,仍無從確認王男有積極驅使犬隻進入省躬國小嚇人,或於犬隻嚇
人時,為王男所知悉卻消極不阻止的情形;法官認無其他證據認王男確實有驅使或縱容動
物嚇人的行為而不罰。
https://reurl.cc/b9RR3y
王姓男子3月17日帶著愛犬,在南區省躬國小後門排隊買東西,未料犬隻跑進國小校園內
追趕學生,致學童受到驚嚇,王男事後被依社維法送辦,法官認事證不足而不罰。圖/取
自省躬國小官網
作者: daye2012 (大爺)   2023-05-27 18:28:00
在台灣,狗命大於人命
作者: macaque (徐仔)   2023-05-27 18:40:00
之前好像有狗追小學生後來人死掉
作者: oue (竹子^___^)   2023-05-27 18:48:00
所以未能顧好造成疏失 目前沒法規處理?仔細想想 在法理上好像還真的很難界定畢竟難以認定是有犯意沒錯而且所造成的損失在這事件好像也難計算
作者: chobits1031 (這樣就好)   2023-05-27 18:51:00
合理啊 沒有驅使或縱容 你要怎麼用這條去罰
作者: oue (竹子^___^)   2023-05-27 18:51:00
是否可能以該注意沒注意的疏失 設計法規?
作者: jackloutter (WithoutReason)   2023-05-27 18:51:00
作者: oue (竹子^___^)   2023-05-27 18:52:00
不然出事後辯稱自己只是不小心沒注意責任就撇乾淨了 也不太好吧
作者: VictorLeon (QQ"￾ ￾N)   2023-05-27 19:00:00
遛狗沒繫繩就可以用動保法開罰 算是用錯法條
作者: eo8h1 (LDK)   2023-05-27 19:03:00
應該能用動保法開罰才對
作者: ttyui (ttyui)   2023-05-27 19:10:00
不懂 不牽繩不就是縱容嗎
作者: zirong (凜冬將至)   2023-05-27 19:14:00
就單純用錯法條,應該用這條就行了,動物保護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7歲以上之人伴同,並採適當防護措施」。所謂適當的防護措施,指伴同之人應以鍊繩牽引寵物,或以箱籠攜帶。違反者將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作者: qq204 (好想放假...)   2023-05-27 19:51:00
垃圾法官
作者: oue (竹子^___^)   2023-05-27 20:09:00
推專業 原來有這法條
作者: ptk9811107 (阿財)   2023-05-27 20:35:00
鄉民治國好了 大家都那麼厲害的話
作者: abyssalpoet (深淵之中)   2023-05-27 21:01:00
放狗去咬這些法盲啦幹鄉民治國也比這些法盲好啦笑死
作者: azu0807   2023-05-27 21:14:00
垃圾飼主
作者: fishtofish (DADA156)   2023-05-27 21:29:00
真重罰 爐渣才3萬6 害死一堆人還爽賺幾個億養條狗沒管好直接重罰1萬2真好
作者: hinajian (☆小雛☆)   2023-05-28 00:27:00
野狗太多了 該開一間少犬化辦公室
作者: Allen320 (無入不自得)   2023-05-28 12:30:00
上面根本說錯,動保法第20條第1項條文不是這樣寫的
作者: zirong (凜冬將至)   2023-05-28 12:55:00
第 四 章 寵物之管理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M0060027&flno=20第 六 章 罰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M0060027&flno=31違反了動保法20條第一項,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然後用31條懲罰,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經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九、飼主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使寵物無七歲以上人伴同,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哪裡錯了?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