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四 章 寵物之管理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M0060027&flno=20第 六 章 罰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M0060027&flno=31違反了動保法20條第一項,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然後用31條懲罰,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經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九、飼主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使寵物無七歲以上人伴同,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哪裡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