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官方資料:(公聽會影片與會議紀錄)
https://youtu.be/FtWfFMFN4LA?si=XeisTbh9GgEmQMZT
騎樓管理使用自治條例草案公聽會1
https://youtu.be/J6V0HYu3wZ4?si=Ff0HUgdTtEBA0DEj
騎樓管理使用自治條例草案公聽會2
https://tinyurl.com/5eue79f5
第4屆 第5次 臨時會
4-5臨法規議提1-「臺南市騎樓管理使用自治條例」草案(總說明、逐條說明、草案條
文).pdf https://tinyurl.com/5n9ybx25, 全文放最後面
========
現況
騎樓停車
機慢車停放,原則禁止、例外開放→只認定白線或設置的停車格
並未允許汽車停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90-3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40012&flno=90-3
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
,於人行道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供慢車行駛。
綠線高度爭議,(文章後段討論)
騎樓開放停車應該是藍綠共識
前身為【臺南市議會第 3 屆第 8 次定期會會議紀錄「騎樓違停改善」專案報告】,
多位藍綠議員有進行質詢,
原本是希望直接改為騎樓原則開放,例外禁止,
會議建議綜整摘要如下:
一、 其他五都目前採「原則開放、例外禁止」,建請審慎評估原則開放。
但交通局僅表示有些人不希望家門口被停車、商家進出困難等,只說要研議,
交通局研議結果是以不變應萬變,所以才有此次以會議進行自治條例訂定(?)。
========
此次公聽會會議部分節錄:
最為弱勢的輪椅族表示:
騎樓很多路段未整平(高低落差大),頂多暢通,
在此情形下,
逼迫他們在車道上移動,
路邊違停包含路面邊線機汽車停車等造成極大困擾,
尤其四輪高度會遮蔽視野,
還會偶遇逆向駕駛人,造成極大危險,
如果允許人行空間外進行作業(如餐廳板攤桌椅至1.5m外等),
隨著食品中的湯水在移動過程,
也是有淺在危險。(高溫、熱等),
輪椅也不是車,在車道上還有其他保險理賠問題。
輪椅族重點應該是放騎樓整平與路邊違停問題。
如騎樓未整平,但車子皆停在路邊,反而問題更大。
中間一大段,多位里長在痛批檢舉(達)人。
部份其他爭議:騎樓騎車行駛等、
商家封閉騎樓、執法標準統一等
後續分時分區分段試辦(?)
及現階段綠線高度爭議問題(參本文後段)
========
看完所有影片與網路多個路權團體相關發文,
大部分的路權團體反彈最大的是此次自治條例中,
有允許汽車在預留1.5m~1.2m內側行人通行空間的情形下,
可停車。
部分議員於臉書與路權團體爭執此點的回應是:
騎樓夠寬可停,不夠寬則會違反規定,
這應該是牽扯到後續執法問題,
如果大部分在需預留行人空間下皆不能停汽車,
不如直接禁止。
另一問題是汽車應順向停車,於騎樓垂直方向停車可能違反法規
包含道交條例90-3
=========
個人看法:
目前朝向平衡的方向發展,
可以想像那些停在騎樓的機慢車,全部違停至路上,
交通會更為混亂。
我是盡量停白線車格(交通局認定),
在市區要找停車格或未劃設紅黃線處也偶爾需繞一段時間(二輪),
在騎樓或人行道用牽車的,但極少看到用牽車的駕駛人。
正常目標應該是『機車路邊化 汽車格外化』,
但此作法四輪會先跳腳,
且交通局我是沒看到在清除大量路邊汽車格,
改劃機車格的作業,
或是設置大量機車停車場。
其他參考:
行人地獄 特輯 部分逐字稿 @公共電視-獨立特派員 PTS INNEWS
#1a9M6Brp (Tainan)
https://www.ptt.cc/bbs/Tainan/M.1680171403.A.D73.html
========
綠線爭議問題
個人透過市民信箱與相關電話查詢:
交通局:劃設白線
警察局:認定白線,綠線不在合法標線種類中
(包含監理站判決中心、台南市交通局警察大隊回覆)
工務局:騎樓
公所:劃設綠線
反應的結果:不會認定綠線為合法停車線,或撤除綠線,
交通局裝死狀態,也沒有要宣導不能於綠線停車。
Google關鍵字
【臺南市議會第 3 屆第 8 次定期會會議紀錄
「騎樓違停改善」專案報告】
→可找出[會議逐字稿PDF]
汽車、機車數量參考
2020 年的統計就有 70 多萬台,然後機車就有 132 萬台
https://cmsweb.tainan.gov.tw/RWD/#/report
歡迎進入市民信箱(線上即時服務系統)
→交通局、工務局、警察局,都告知去停機車停車格。
https://news.pts.org.tw/article/671177
台南擬適度開放騎樓停車 民代提草案估明年排入議程
《節錄》
過去民眾在自家騎樓停車卻常被檢舉,不過近期交通部已發函地方政府,可因地制宜開放
騎樓停車,為此,台南市有民代提案制定《台南市騎樓管理使用自治條例》草案,適度開
放騎樓停車規範。對此,台南市府交通局表示,近期將會與相關單位討論,目前規劃放寬
原則,只要保留1.5公尺的行人空間,原則上不會取締違停。
===========
臺南市騎樓管理使用自治條例草案總說明
一、我國關於交通之法規雖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作為基準,然此法乃係大
方向對於騎樓總括性規範。惟基於自治條例之目的,主要係為求協助地方
政府因地制宜相關細節性涉及人民權益之規定,使騎樓之使用範圍及方式
更趨完整、明確,以維護人民之財產權,並減少執法人員之困擾。此外,
本市為我國較早開發之城市,房屋常態性設置騎樓,本自治條例立法目的
乃為求衡平釋字第 564 號解釋所稱騎樓為供公眾通行之利益及騎樓土地所
有權人之財產利益,並解決本市普遍停車空間不足之困境,期以得到解決
方案,在行人路權與騎樓使用兩個面向中,覓得支點平衡兩方權利。
二、制定重點:
(一)本自治條例之立法目的。(草案第一條)
(二)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草案第二條)
(三)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6 款、第 10 款規定,騎樓作為建築
之構造物與道路之類型,其規劃、建設與管理係屬於直轄市自治事項,
且依釋字第 564 號解釋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2 條第 1 項第
10 款公告禁止設攤規定,作為限制人民財產權行使尚欠具體明確,相
關機關應儘速檢討修正,或以其他法律為更具體之規範,因此本自治
條例即在於因地制宜建立更為具體之管理機制。(草案第三條)
(四)依據臺南市騎樓地設置標準,就建築構造物面臨計畫道路之寬度作為
認定是否設置騎樓之法定定義。(草案第四條)
(五)規範有關土地所有權人得沿騎樓地外緣以垂直道路之方式停放車輛於
騎樓地之情形及要件,並明訂車輛之定義。(草案第五條)
(六)規範有關申請騎樓管理計畫之要件。(草案第六條)
(七)本條規範關於原行政處分之撤銷或事後廢止之依據。(草案第七條)
(八)主管機關依據本條例就特定騎樓為公告之使用,即屬於對於騎樓(道
路)之特定內容利用許可,而非屬於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
十二條各款之禁止行為。惟若行為人(包含但不限於土地所有權人)
就特定騎樓為公告內容以外之使用,即屬該行政處分所許可內容以外
之行為而違法,應依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論處。(草案第
八條)
(九)為鼓勵土地所有權人提出騎樓管理計畫,其內容涵蓋建立關於身心障
礙者通行或友善嬰幼兒通行之環境,避免因開放通行目的以外之利用
反而造成對於身心障礙者和嬰幼兒車通行之妨礙,授權主管機關得予
以適當補助,以公私協力方式達成行政目的。(草案第九條)
(十)本條規範自公佈日期施行。(草案第十條)
臺南市騎樓管理使用自治條例草案逐條說明
==========
法規名稱:
臺南市騎樓管理使用自治條例
自治條例名稱。
==========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騎樓之管理與使
用,以兼顧私人財產權與公共利
益之平衡,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本自治條例之立法目的。
==========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主管機關為本府
工務局。
本自治條例所定事項,涉及
主管機關以外本府各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之權責者,由各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辦理,其權責劃分如下
:
一、本府警察局:騎樓違反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之處罰。
二、本府交通局:認定騎樓
通行及停車之範圍。
三、本府經濟發展局:同意
騎樓商家設置延伸性營
業事宜。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
==========
第三條
本市轄區內騎樓之使用管理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自治
條例規定管理。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18條第1項第6款
、第10款規定,騎樓作為建築之構
造物與道路之類型,其規劃、建設
與管理係屬於直轄市自治事項,且
依釋字第564號解釋文,道路交通管
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第10款公告
禁止設攤規定,作為限制人民財產
權行使尚欠具體明確,相關機關應
儘速檢討修正,或以其他法律為更
具體之規範,因此本自治條例即在
於因地制宜建立更為具體之管理機
制。
==========
第四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騎樓,指依
臺南市騎樓地設置標準所劃設之
騎樓地。
依據臺南市騎樓地設置標準,就建
築構造物面臨計畫道路之寬度作為
認定是否設置騎樓之法定定義。
==========
第五條
本市轄區內道路寬度八米以
上兩側住宅之騎樓,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土地所有權人得沿騎樓
地外緣以垂直道路之方式停放車
輛於騎樓地:
一、同一地點同時設有人行
道及騎樓,且騎樓顯無
供通行之必要者。
二、其他非經本府公告應完
全供公眾通行之區域。
前項所稱得停放車輛於騎樓
地之情形,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不妨礙行人通行之情形
下。
二、停放方式以一排為限,
且不得超出騎樓地範圍
及不得有影響交通之虞
。
三、自建築物地面層外牆面
起算一點五公尺需保留
行人空間。
四、應留設行人、機慢車進
出空間,建築物出入口
至少保留一點二公尺淨
寬之縱向出入空間。
前項所稱得於騎樓地停放之
車輛,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三條第八款所稱之車輛為限。
規範有關土地所有權人得沿騎樓地
外緣以垂直道路之方式停放車輛於
騎樓地之情形及要件,並明訂車輛
之定義。
==========
第六條
本市轄區內之騎樓,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其土地所有權人須
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騎樓使
用許可:
一、經本府公告之重要商業
活動,應完全供公眾通
行之區域。
二、經本府公告應保留一點
五公尺行人步行空間,
且建物出入口保留一點
二公尺空間以外之區域
。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應
由騎樓土地所有權人申
請之區域。
前項規定由各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另定之。
規範有關申請騎樓管理計畫之要件
。
==========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原處
分:
一、騎樓土地所有權人未依
騎樓管理計畫執行其管
理事項,或未履行其負
擔,經命限期改善一次
而仍未改善。
二、因事實或法規之變更,
致原審議過之騎樓管理
計畫繼續執行有違反公
共利益之虞。
本條規範關於原行政處分之撤銷或
事後廢止之依據。
==========
第八條
行為人為騎樓之使用違反第
五條、第六條第一項所定規定者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罰
之。
行為人為騎樓之使用違反第
六條第二項所定規定者,由各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裁罰
之。
主管機關依據本條例就特定騎樓為
公告之使用,即屬於對於騎樓(道
路)之特定內容利用許可,而非屬
於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
十二條各款之禁止行為。惟若行為
人(包含但不限於土地所有權人)
就特定騎樓為公告內容以外之使用
,即屬該行政處分所許可內容以外
之行為而違法,應依各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之相關規定論處。
==========
第九條
主管機關就騎樓管理計畫協
助推動無障礙通行或友善育兒環
境者,得予以適當之補助。
為鼓勵土地所有權人提出騎樓管理
計畫,其內容涵蓋建立關於身心障
礙者通行或友善嬰幼兒通行之環境
,避免因開放通行目的以外之利用
反而造成對於身心障礙者和嬰幼兒
車通行之妨礙,授權主管機關得予
以適當補助,以公私協力方式達成
行政目的。
==========
第十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規範自公佈日期施行。
臺南市騎樓管理使用自治條例草案
第 一 條 為規範本市騎樓之管理與使用,以兼顧私人財產權與公共利益之
平衡,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二 條 本自治條例主管機關為本府工務局。
本自治條例所定事項,涉及主管機關以外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之權責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其權責劃分如下:
一、本府警察局:騎樓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處罰。
二、本府交通局:認定騎樓通行及停車之範圍。
三、本府經濟發展局:同意騎樓商家設置延伸性營業事宜。
第 三 條 本市轄區內騎樓之使用管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自治條例
規定管理。
第 四 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騎樓,指依臺南市騎樓地設置標準所劃設之騎樓
地。
第 五 條 本市轄區內道路寬度八米以上兩側住宅之騎樓,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土地所有權人得沿騎樓地外緣以垂直道路之方式停放車輛於騎樓
地:
一、同一地點同時設有人行道及騎樓,且騎樓顯無供通行之必要
者。
二、其他非經本府公告應完全供公眾通行之區域。
前項所稱得停放車輛於騎樓地之情形,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不妨礙行人通行之情形下。
二、停放方式以一排為限,且不得超出騎樓地範圍及不得有影響
交通之虞。
三、自建築物地面層外牆面起算一點五公尺需保留行人空間。
四、應留設行人、機慢車進出空間,建築物出入口至少保留一點
二公尺淨寬之縱向出入空間。
前項所稱得於騎樓地停放之車輛,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
條第八款所稱之車輛為限。
第 六 條 本市轄區內之騎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土地所有權人須向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騎樓使用許可:
一、經本府公告之重要商業活動,應完全供公眾通行之區域。
二、經本府公告應保留一點五公尺行人步行空間,且建物出入口
保留一點二公尺空間以外之區域。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應由騎樓土地所有權人申請之區域。
前項規定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 七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原處分:
一、騎樓土地所有權人未依騎樓管理計畫執行其管理事項,或未
履行其負擔,經命限期改善一次而仍未改善。
二、因事實或法規之變更,致原審議過之騎樓管理計畫繼續執行
有違反公共利益之虞。
第 八 條 行為人為騎樓之使用違反第五條、第六條第一項所定規定者,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罰之。
行為人為騎樓之使用違反第六條第二項所定規定者,由各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裁罰之。
第 九 條 主管機關就騎樓管理計畫協助推動無障礙通行或友善育兒環境,
得予以適當之補助。
第 十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 引述《ytkuang (歪踢光)》之銘言:
: 車停家門騎樓被拖吊 警方:這兩種情況很頭痛
: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334213
: 自由時報2023年6月15日〔記者王捷/台南報導〕
: 有民眾抱怨把車停在自家騎樓等家人上車,一轉頭就被拖吊,氣得上網抱怨,豈料遭網友出
: 征,騎樓不該停車,怒火也燒到警方未積極取締;警方說,台南規劃的「綠線」,常讓民眾
: 誤解騎樓能停車,另一個就是有些騎樓是退縮的「門廊」,車子一半停在私有地無法拖吊,
: 又會讓民眾覺得違停未取締,兩個狀況都很頭痛。
: 住在台南北區臨安路的民眾,自稱奉公守法在該處住了40年,但有次晚上把車停在騎樓等著
: 家人上車吃晚餐,上個廁所車就被拖吊了,另一次是晚上9點多停在自家騎樓,沒想才過45
: 分鐘就來開單,當地晚上不但沒人,連貓狗都沒有,不會影響到交通、行人,怒斥警方差不
: 多就好。
: 騎樓能避免人車爭道,也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定義的「人行道」,汽機車不能把車停上
: 人行道,但是部分民眾誤解騎樓可以停車,一些屋主也認為,騎樓就是自己家的,這是自己
: 的財產,政府為何能開罰?這樣沒有違憲嗎?
: 2003年大法官解釋的釋字第564號,雖然是在講在騎樓擺攤的問題,但是大法官解釋中提到
: ,騎樓有供公眾通行的義務,因此,民眾抱怨車子停在自家騎樓被拖吊,並未獲得同情,還
: 被其他網友批評,汽機車不應該停在騎樓,應該一同維護台灣行人通行的安全,也有網友點
: 出許多騎樓違停的地點,批評警方未積極取締。
: 警方指出,騎樓違停常讓警察被申訴或引發民怨,一些民眾甚至覺得停在騎樓沒違法,因為
: 台南部分騎樓市府有規劃綠色的「整齊線」,在騎樓看到綠線就能停,但這不是法定的標線
: ,所以警方不會主動去開罰,如果有人檢舉,就會到場開單,嚴重影響通行也會拖吊,不過
: 很多民眾在騎樓沒看到綠線,還是認為可以停。
: 另外,就是一些民眾的一樓住家有退縮,被稱為「門廊」,車輛一半是停在私人土地「門廊
: 」上,一半是停在騎樓,但常被檢舉,這種有疑慮的停車方式警方無法拖吊,又被誤會沒作
: 為,兩種狀況,讓警方都很頭痛。
※ 引述《chart (まどか NO.1 \(^O^))》之銘言:
: 台南擬有條件允騎樓停車、擺攤 新芽協會:應限縮新開發區適用
: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4620688
: 台南騎樓使用亂象層出不窮,南市議會研訂「台南市騎樓管理使用自治條例」草案,有條
: 件允許民眾自家騎樓停車、非固定式營生擺攤,讓主管機關執法有據,減少民眾被檢舉困
: 擾。新芽協會建議應訂日出條款限縮新開發區適用,「余爸爸」余志祥則認為,騎樓高低
: 不齊問題更應妥善解決。
: 余志祥認為,騎樓使用是全國普遍性問題,台南開發得早,問題尤其明顯,如果要實施管
: 理自治條例,規範騎樓保留淨寬1.5公尺供眾人行走的基準線一定要落實執行,全市一體
: 適用,否則衍生更多占用亂象,而且現存騎樓高低不齊現象才是嚴重所在,更應藉此機會
: 一併通盤檢討,真正還給行人友善空間。
: 南市新芽協會表示,台北過去亦曾有「台北市機器腳踏車及慢車停放規定」,但已於2008
: 年廢止,並開始推動「機車退出騎樓、人行道」政策,台北確實有較良好的騎樓人行空間
: ;而新北市與台中市亦陸續規劃機車退出騎樓、人行道區域,但也提及部分舊市區域實施
: 有其難度。
: 新芽協會表示,騎樓保持淨空、供行人通行應為「原則」,不過現狀若仍有短期難以排除
: 阻礙,如市區普遍停車空間不足,依此立法草案規定開放停車,有其正當性,然而開放騎
: 樓停車不應隨此立法而成為原則,針對新開發的區域,如重劃區、都市更新地區等,便須
: 與台北、新北、台中等其他六都相同,將「機車退出騎樓、人行道」作為原則,使都市逐
: 漸往人本交通規畫發展,因此應在草案中加入相關日出條款,限縮新開發區域騎樓的使用
: 。
: 新芽協會並建議參考台中市作法,將輪椅迴轉半徑、騎樓銜接行穿線或人行道之通行需求
: 等納入規範,以保障身心障礙族群、嬰兒車等通行權。且有必要嚴格限制特定區域,例如
: 市場周邊,基於保障攤商工作權,給予特別許可,並落實後續追蹤管理,絕不能以寬鬆標
: 準廣發使用許可,恐影響騎樓通行連貫性,或導致沒有充足人力作後續追蹤管理。
: 只能說...外出走路只能自求多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