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12日電)台南市王姓女子不堪陳姓丈夫家暴,在其熟睡時以熱水
淋臉再持刀刺殺,陳男不治身亡。一審依殺人罪判刑王女13年,二審認定王女未悔悟而改
判刑14年,日前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指出,民國111年6月12日,陳男對王女施暴,王女埋恨在心。同月16日凌晨,王女持
熱水壺,將滾燙的熱水淋向熟睡中的陳男臉部,陳男痛醒後欲追打王女,過程中將王女拉
倒在地。王女隨即抓起置物箱上的水果刀,刺向陳男胸腹部,導致陳男重傷。
陳男負傷跑至陽台求救,並將插在身上的水果刀拔出丟至大樓中庭,鄰居見狀後立即通報
救護人員。陳男送醫後傷重不治,王女則向到場的警員坦承犯行。
一審台南地方法院認定王女犯殺人罪,事證明確,審酌其主動向警員坦承犯行,符合自首
要件,得依刑法規定減輕其刑,另考量其至今未獲得陳男家屬原諒,據此判處有期徒刑13
年。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台南高分院審理,王女上訴主張改口否認殺人犯意,聲稱
當時僅為給陳男教訓,應構成傷害致死罪。
二審則認為,王女雖自首,但因其犯罪手段殘忍,可能迫於不得已向警員坦承犯行,考量
其翻供,否認犯意,未見真誠悔悟,不宜依刑法規定減刑,另考量陳男母親請求從重量刑
,因此撤銷一審判決,改判處14年徒刑。
王女不服判決,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無違誤,量刑妥適,日前駁回上訴,
全案定讞。(編輯:張銘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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