懶得查以前的法條
先用現在民法好了,應該不會差太多
給大家參考一下~
一、 收養
A戶籍登記 生父:(空白) 生母:B
養父:C 養母:D
依民法1077條: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因此若A已依民法完成收養,即使生父認領,只會在戶籍資料上填入真實生父姓名,不影響收養關係效力。
又依民法1080條各項規定,終止收養應養父母與養子女合意,且夫妻共同收養子女者,其合意終止收養應共同為之。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應向法院聲請認可。綜上所述,養母D拒絕終止收養即可。即使CD離婚,C單獨和A終止收養,效力亦不及他方,D還是A法律上的母親。
總之除非可以找到什麼收養程序的瑕疵,
不然應該沒救
二、 偽造出生證明報戶口
A戶籍登記 生父:C 生母:D
(一)依民法1063條各項,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綜上所述,有權提起否認之訴的人只有C、D和A本人,真實的生父母在法律上是沒有權利的。C、D知悉此事顯然已超過兩年,A未成年,自他成年起二年是最後機會。
(二)真實生父是否得憑出生證明書或DNA進行認領?
1.依民法1065條,認領對象限於非婚生子女,即戶籍資料父親欄位是空白的人,本案若A在戶籍上有父母,自不得認領。
2.該出生證明書雖載明生母為B,生父不詳,也只能證明B生了一個小孩可能沒報戶口,並無法證明這個小孩就是A。
3.如果A的真實生父姓蔣,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