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tanlyleu (蒼穹之戰神重返人間)》之銘言:
: 嗯。。。我現在在台大法律上課啦
: 同學。。。。。。。。。。。
我不太明白,你講這句話的意思是什麼?
: 你以為結婚登記只是寫名字三個字的效力而已就是了= = 看到都傻眼
: 就像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一樣
: 這種登記的效力就等同於相關法律效力及於此契約 此約定的保障
: 再來 法律上有系統解釋 體系解釋
: 大法官釋字理由書寫那麼長
: 就是要跟你解釋他們的用意
: 除了刑法以外 尤其民法
: 本來就不是什麼都要完全列上才算數
: (就像有些條文只是例示)
: 他的意思本來就是假如期限到
: 你們沒有制定相關法律出來並審核通過
: 那就直接可以登記並適用民法相關規定
: 不然是登記了一個稱謂一個關係
: 然後沒有相關權利賦予哦?
: 也太妙
: 這種東西就像仙女施魔法穿上美麗服裝
: 一有父母這個身份受法定保障
: 你就擁有了親權~
: 一登記為夫妻 為婚姻關係
: 你就擁有了民法相關權利義務
: 就穿上去了!
: 身份權 就是一種權力
我可能沒有寫清楚,讓你誤會了,不過你可以一下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理由書
第十七段後半:逾期未完成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以經營
共同生活為目的,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婚姻章規定,持
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並於登記二人間發生法
律上配偶關係之效力,行使配偶之權利及負擔配偶之義務。
這個就是本號解釋所謂結婚登記效力。
然後,你看看第十八段後半:又本案僅就婚姻章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
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是否違反
憲法第22條保障之婚姻自由及第7 條保障之平等權,作成解釋,不及於其他,
併此指明。
意思就是,除了依據婚姻章為結婚登記以外,其他的不在本解釋範圍,所以,
要認為依據這個解釋一登記就可以有了親權或民法其他相關權利義務的效力,
的確是有問題的。
如果,你認為說所謂的適用民法就是依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
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並於登記二人間發生法律上配偶關係之效力,
行使配偶之權利及負擔配偶之義務,那你講的沒有錯。
但是,若是你認為說「釋字第748 號解釋」認為同志一為結婚登記就什麼都有
了,你真的要好好研究一下,是不是這樣。
不要把釋字第748 號解釋想像的太強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