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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世文收賄及財產來源不明 判刑10年半定讞
最新更新:2019/04/02 17:10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日電)前桃園縣副縣長葉世文被控涉及八德合宜住宅收賄案、
財產來源不明案,高院更一審判決有罪,刑期合計10年6月。最高法院今天駁回葉世文與
檢察官的上訴,全案定讞。
葉世文在八德合宜住宅案、財產來源不明案中,分遭判處7年6月徒刑、3年徒刑,林口A7
合宜住宅案則早在105年間被判刑7年定讞,並已入監執行,3罪合併的實際執行刑期將由
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裁定。
葉世文另被起訴在內政部營建署長任內,藉新竹眷村改建土地案索賄新台幣2200萬元,但
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認為罪嫌不足判決無罪,檢察官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今天也駁回確
定。
同案被告趙藤雄承認行賄葉世文,高院考量他年逾古稀之年,長子身罹重病,民國104年
底改判2年徒刑,緩刑5年,應繳交國庫2億元定讞。趙藤雄已繳清,不需入監。
葉世文自97年8月至102年6月間擔任營建署長,卸任後於102年7月至103年5月間,擔任桃
園縣(現已改制為桃園市)副縣長。
葉世文被控於營建署長任內,於100年間藉由林口A7合宜住宅案,收受趙藤雄賄賂400萬元
。
葉世文另於桃園縣副縣長任內,藉擔任八德合宜住宅案評選委員召集人機會,與趙藤雄議
定以2600萬元作為協助遠雄建設取得八德合宜住宅標案的對價,並於103年5月30日收受第
一期賄賂1600萬元,翌日即遭搜索約談。
台北地檢署指揮廉政署偵辦,還發現葉世文借用女性友人銀行帳戶,存有3317萬餘元的不
明財產。
最高法院105年間駁回葉世文針對林口A7合宜住宅案的上訴,依職務收賄罪判葉世文7年有
期徒刑定讞,另將八德合宜住宅案、財產來源不明案發回高院更審。
高院更一審就八德合宜住宅案、財產來源不明案,分別依貪污治罪條例對於職務上行為收
受賄賂罪、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葉世文7年6月徒刑、3年徒刑。
案經葉世文、檢察官上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全案確定。(編輯:李亨山)1080402
備註 : 吳志揚縣長時期任命的副縣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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