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逼車害命!他遭輕罪起訴 法院認有故意改重罪判刑
劉姓男子不滿高姓貨車司機上匝道超車,在國道1號上多次急煞企圖攔阻對方,害高反應
不及追撞失控翻車,整個人被拋出車外重摔慘死,檢察官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劉,但桃園
地院認為,劉主觀可預見急煞恐致追撞,其具有傷害不確定故意,變更起訴法條改依傷害
致死罪判劉3年6月,可上訴。
經調查,劉2018年11月30日晚上9點多從林口上國道要到中壢,在匝道口認為後方高駕駛
的小貨車緊貼超車,劉心生不滿踩油門從左側超車,多次急煞、變換車道阻擋高,害對方
反應不及追撞,更失控撞上槽化島翻覆,高整個人遭拋出車外摔死。
劉男辯稱,當時下匝道因高的車很快逼近他,心裡有點不開心,試著要攔住對方的車,要
問他到底怎麼回事,結果沒攔下來想說就算了,並說自己不是故意踩煞車,結果才減速要
回桃園,高的車就從他左後方撞到,又去撞安全島飛起來在空中翻覆。
法院勘驗行車記錄器發現,劉、高的車當時均在匝道,劉為攔下高先變換車道至他左側,
再快速往右切入到高前方並踩煞車,高則切往左方,但劉又緊接切入高前方,2車的煞車
燈均明滅數次,可見劉數度減速,再略往右偏後遽然煞車,才使高往前追撞失控,並撞槽
化島翻覆。
另外,劉自稱要上高速公路往中壢,不知為何要往右偏,但法院發現,當時內、外側車道
均無壅塞,劉卻往右略偏急踩煞車,顯然是為了攔截、阻當高,加上劉說自己時速約70公
里,主觀上應可預見若急煞,很可能導致後車反應不及撞上,認定劉有傷害之不確定故意
。
法院認為,劉因心生不滿就高速超車、阻擋,導致高反應不及追撞失控遭拋飛摔死,沒有
慎思其後果,雖然主觀上並未預見高死亡結果,但仍輕率作出傷害行為,與高死亡結果具
相當因果關係,變更起訴法條改依傷害致死罪判刑。
法院審酌,劉犯後留在現場符合自首,但僅因行車細故氣憤之餘,在國道超車、阻擋,意
圖迫使高停車,卻釀成死亡車禍,考量劉和高家屬達成和解,依傷害致死罪判處劉有期徒
刑3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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