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死人求分期賠償!肇事者下秒「129萬買車」 家屬回應了
桃園市李姓男子去年10月間開車行經大溪區未禮讓直行車直接左轉,撞上直行的張姓少年
,雙方經過協調之後,達成以分期方式賠償100萬元的協議,不過李男至今尚未完成賠償
,卻被地院查出,事發隔月就付清市價高達139萬元的Lexus豪車尾款,法官痛斥其直視人
命價值不如自小客車,行徑令人不恥,審理後依過失致死判處李1年6月有期徒刑,全案還
可上訴。
檢警調查指出,34歲的李姓男子在去年10月9日早上8時許,駕車行經大溪區康莊路未禮讓
直行車先行突然左轉,導致對向騎乘機車張姓少年剎車不及,迎面撞上,因頭部重創送醫
急救仍宣告不治,李男留在現場坦承肇事,張姓少年的父親事後對李男提告。
桃園地院指出,李男轉彎時未讓直行車先行是造成張姓少年死亡主因,導致被害家屬喪失
至親精神痛苦,雖張姓少年本身有過失,李男至今未和被害家屬達成和解,事後雖允諾除
保險理賠金300萬元外,本身願意賠償100萬元,還要求分期付款,頭期承諾先給30萬元,
剩餘70萬元按每月給付10萬元,直至還清為止。
未料,事發隔月,李男以貸款129萬元付清購買LEXUS豪車尾款,總價139萬元,桃園法院
認為,李男有錢或願負債籌資購買豪車以供己享受用車尊榮,竟無意踐履應擔賠償責任,
甚為購車所實支金額遠高於允諾賠償金額,尤其對1條遭其終結年輕生命無比輕賤,直視
人命之價值不如自小客車般,其所提「分期賠付」方案,相較於對車商係1次付清尾款,
宛若係對被害人家屬之施捨、恩賜,其態度極為卑劣,令人不恥,依過失致死判處李1年6
月有期徒刑。
根據三立新聞報導,肇事者李男家屬回應,「車禍之前的事情啊,那台車還沒車禍就買很
久了,早就已經訂好了」、「他訂好了,還沒交車而已」、「交了啦,他那車交了啦,開
很久了,還沒有交勒…」。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00627/174711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