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婦違規穿越馬路挨撞 騎士被判3月、她重傷獲判免刑
桃園呂姓婦人過馬路沒走行人穿越道,導致林姓騎士來不及反應迎面撞上,2人均被檢方
依過失傷害罪嫌起訴;法院認為,這起事故中,呂婦違規穿越馬路是主因,依過失傷害罪
判林男3月,另考量呂腦部重創,語言、視力及行動力都受損,甚至無法到庭,衡量比例
原則判她免刑,可上訴。
檢警調查,林姓騎士去年8月6日早上6點多,騎車沿中壢區中山東路時往龍東路方向時,
呂姓婦人未依規定100公尺內就有行人穿越道,卻逕自違規穿越馬路,林見狀急煞仍閃避
不及迎面撞上。
林連人帶車摔倒全身挫傷,呂則顱內出血、鎖骨及肋骨骨折,且因腦部重創造成語言、視
力及肢體行動力都受損,被判定屬難以回復的重傷害,案發後雙方互相提告,檢方認為林
、呂均有過失,偵結各依過失傷害、過失重傷害起訴。
法院審酌,林男輕忽交通安全、未善盡注意義務,但考量呂婦沒遵循行人穿越道才是肇事
主因,林為注意前車狀況為次因,且林犯後坦承、態度非惡,雙方雖有意願談和解,但因
賠償金額相差過大無法達成共識,依過失重傷害罪判林男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
而呂婦部分,法院指出,她因車禍重傷語言、行動能力受損,經函詢醫院確認呈現無法到
庭陳述狀態,審酌以呂的身體狀況已無施以刑罰藉以教化的必要,而若因此未審結,將使
相關民事紛爭因而延宕,考量後決定不待呂到庭逕行判決。
法院認為,有關當時車禍證據包括現場監視器、車禍現場圖及醫院診斷明確,另經送交桃
園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議鑑定,報告也認為呂在畫有行人穿越道100公尺範圍內的中央
行車分向線路段,未經人行道穿越,是肇事主因,呂涉犯過失傷害罪明確。
但法院考量,呂腦部受創損及語言、視力及肢體功能,依一般社會通念卻有可憫恕之處,
且她重傷沒有施以刑罰的有效性、必要性及衡平性,基於比例原則下就算減刑仍嫌過重,
因此判處她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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