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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30名現、卸任里長判刑!滅火器採購弊案「地下市長」判10年
2021/07/03 09:08
〔記者鄭淑婷/桃園報導〕升格前桃園縣平鎮市滅火器採購弊案,桃園地檢署
於2013年依「貪污治罪條例」,一口氣起訴涉嫌收受回扣的32名現、卸任里長,
全案移審桃園地院於日前審理終結,總計有30名現、卸任里長被判刑,前湧豐
里長鄧浪安還自稱是「地下市長(平鎮市長)」,被依14個賄賂罪及恐嚇取財
罪判刑10年最重,同樣涉案的妻子張麗華被判7年8月,2人須繳回不法所得401萬元。
被判刑的30名現、卸任里長,除鄧浪安,包括戴珮宜2年、緩刑5年;曾淑梅2年、
緩刑5年;劉文華2年、緩刑5年;李文俊5年;張文瑞5年4月;王燕惠3年7月;
江羅淑娥4年8月;邱子龍4年;姜瑞英4年5月;宋德燿4年5月;宋子毅4年8月;
吳聲灶4年4月;沈文生4年4月;姜尾鳳3年7月;胡李聰明4年;涂盛田3年7月;
涂源琴4年1月;陳建宏3年7月;溫秀英3年8月;葉有福3年7月;葉雲星3年7月;
葉雲添3年7月;鄒貴發4年9月;劉邦利3年8月;劉明喜3年7月;戴振榮4年1月;
吳克釗3年7月;胡昌星3年8月;鍾陳義3年8月,其中11人現仍為里長。
另有2名被起訴的里長黃廷芝、曾萬欽獲判無罪;廠商陳春裕、廖隆田分別被判
9月、3月。
判決指出,里長於一定的額度範圍,有建議動支村里基層工作經費、議員補助
款,用以施作工程、採購設備的權限,2007年起至2012年間,時任湧豐里長的
鄧浪安與妻子,為從採購滅火器中牟利,要求廠商支付賄款,聲稱可向公所指
定採購廠商並遊說各里長加入配合,事成後廠商須以每支滅火器2100到2200元
不等給付賄款,鄧、張再依各里採購數量,朋分里長每支900到1000元不等回扣。
離譜的是,2010年間鄧得知有里長向公所提出採購滅火器申請,他主動找上可
供應該型式滅火器的廠商,還自稱是「地下市長(平鎮市長)」,要求廠商按
「規矩」給付採購金3到4成回扣,廠商拒絕卻遭恐嚇「我打一通電話去,你這
個案子就沒了」,擔心案子及資格被取消只好求全,交付賄款時鄧還不收支票
,要廠商到銀行兌換現金交付。
案經檢方指揮調查局北部機動工作站搜索,部分里長在偵查、審理中坦承犯行
並繳回犯罪所得,鄧、張夫妻檔及廠商則辯稱,收取及支付的是業務佣金、服
務費、業務獎金等,屬於「商業行為」、非賄賂,但法官從證人證詞及相關證
據,認為其等辯詞不足採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