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了裁決處的函了
結果更慘,執行的單位表示,原本開單的機關引用錯法條
(因為停車超過三分鐘所以非臨時停車)
原本單子開=>55條第1項第4款 =>罰300元
這次改開=>56條第1項第9款 =>罰600元
然後一樣都是說未依順向停車。
我查了一下停車相關的規定
第 112 條 汽車停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第一款:第十五項、停車時間、位置、方式及車種,如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
或警察機關有特別規定時,應依其規定。
第二款:汽車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邊緣,其前後輪胎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
緣不得逾四十公分。
https://i.imgur.com/1W1MOaZ.jpg
我在現場勘查一下這邊進來此巷道的入口處標示
結果發現 進來本巷道入口都有30公里速限的地標 但是兩個標是剛好180度相反
所以可以證明:本巷道應該為雙方向都可通行的道路
而且法規規定:汽車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邊緣
因為我有打電話詢問員警,他告知我要靠右 所以車頭要往前。
但是這部分我有點納悶的是,現在是因為我是騎【機車】,如果我是開車的話
從71巷2弄進來後不就還要整個迴轉才能停車?
員警最後也表示:如果覺得有疑慮可以去打行政訴訟。
我最後也表示:因為上次員警有提到 如果撤單需要相關法規來源,所以我也現場勘查
並且提供法規及現場勘查資訊給予參照重新送審。再請他參酌。
(但是電話中聽起來應該還是會依原案結案)
所以,我最後也決定,如果真的還是依照這樣開單的話,我可能也會打行政訴訟吧
可能有些大大會覺得 花時間 花心力,但是我覺得如果最後行政訴訟贏了,至少針對
這類的案例會有一個參照引用,以後遇到這類的檢舉,員警也可以直接駁回吧。
※ 引述《aallens (ALLENS)》之銘言:
: 我的老天爺啊
: 這一年是犯小人還是???
: 上次在龜山申訴成功後
: 今天收到另一張罰單...
: 扯的是 我停在我家透天的門口 我已經停的很靠裡面了 還被檢舉!
: 結果被第55條第1項第4款檢舉
: https://imgur.com/F5KwcSE
: https://imgur.com/2mNJoHF
: 檢舉人還特別下車拍我的摩托車
: https://imgur.com/Taw8tDC
: 該停車場入口處的黃虛線 以前都是附近鄰居停摩托車的位置
: https://imgur.com/HIvazEN
: 也因為開停車場後 雖然地板黃虛線一看就知道不是政府畫的
: 大家也都沒再去停
: 我被開單另一個角度的位置GoogleMap
: https://imgur.com/j7fmK4w
: 特別去找了一下法規
: 第 55 條
: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 四、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或併排臨時停車。
: 【汽車】駕駛人.....
: 【汽車】駕駛人.....
: 【汽車】駕駛人.....
: 而且 我停的位置已經靠近我的鐵門了!!!
: 因為對面是這一年左右才設置的停車場
: 我想說讓停車的車主可以方便進出 所以我都停的很靠近我的大門
: 沒想到.....
: 我依照罰單時間 調出我們口的監視器
: 竟然是 停車場的車主檢舉我的!!!
: 哀...人真的不能太好心嗎?
: 於是呢我打到對面停車場的管理去反應
: 停車場場主很歹勢 叫我把罰單給他 他們來繳掉
: 但是...依照法規 我摩托車這樣停應該沒問題吧
: 所以我還是決定申訴撤單
: 最後也先決定 把我的【汽車】【順向】的停在我家門口吧!
: 然後 跟上次一樣 走申訴的程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