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無羈押必要!鄭文燦羈押48天 2800萬元交

作者: semih (Sayginer)   2024-08-28 07:52:27
https://udn.com/news/story/124117/8189995
2024-08-28 06:37 聯合報/ 記者
陳恩惠、張裕珍/桃園即時報導
無羈押必要!鄭文燦羈押48天 2800萬元交保理由曝光
海基會前董事長鄭文燦涉嫌在桃園市長任內處理土地變更案收賄500萬元,桃園地檢署昨
天依涉犯貪汙治罪條例等罪起訴,具體求刑12年。鄭文燦羈押48天後移審,桃園地方法院
漏夜開羈押庭,認定鄭有逃亡之虞,但審酌案情等情形無羈押必要,今天凌晨裁定2800萬
元交保,並命其限制住居於台北市中正區住所,以及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並禁止接觸
同案者。
桃園地檢署昨天針對鄭文燦、楊兆麟、侯水文、廖俊松、廖力廷、廖家興等11名被告依違
反貪汙治罪條例等案件提起公訴,其中偵查期間遭羈押的被告鄭文燦、侯水文、廖俊松、
廖力廷、廖家興一併移送桃園地方法院。桃園以人工抽籤方式方案,抽中廖奕淳法官(群
股)擔任受命法官,漏夜開庭。
經合議庭訊問後,今天凌晨強制處分結果出爐,鄭文燦最後以2800萬元交保。桃園地方法
院指出,經合議庭訊問後,被告鄭文燦否認涉犯檢察官起訴的貪汙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
3款的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但同案被告具結證述、監聽譯文、行動蒐證及通訊軟體對
話紀錄等證據可佐,認為鄭文燦犯罪嫌疑重大。
合議庭認為,鄭文燦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衡以趨吉避凶、脫免刑責、
不甘受罰的基本人性,及被告鄭文燦職業、社經地位、經濟能力,綜合研判,有相當理由
足認被告鄭文燦面臨未來之重刑風險,傾力逃匿境外以規避審判及刑法執行的主觀動機甚
強、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認其有逃亡之虞。
但合議庭也審酌此案在檢察官偵查完備提起公訴,且被告鄭文燦先前已羈押,並禁止接見
、通信,加上同案被告廖俊松、廖力廷、侯水文等人均於同一時間已經司法機關通知到案
,隨後遭法院裁定收押禁見已一段期日,重要證人於偵查中均已具結證述。
桃院認為,雖然鄭文燦與共犯間陳述有歧異,但卷內有客觀的監聽譯文、市府會議紀錄等
證據可佐,檢察官起訴內容已經清楚指出鄭文燦涉犯罪嫌的範圍,且提出相當證據足以佐
證,後續法院審理時,共犯或證人證詞若有翻異,屬證據證明力判斷問題。
合議庭綜合考量鄭文燦涉案情節、逃亡可能性、此案侵害法益程度,及被告家庭經濟狀況
等,並權衡國家司法權對犯罪之追訴遂行公益、羈押對被告人身自由限制等情,經合議庭
評議結果,認現階段命鄭文燦以2800萬元具保,並予以限制住居於台北市中正區住處,及
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並禁止對同案被告、證人等人接觸,應足對被告產生相當拘束力
,可作為羈押替代手段,而無羈押必要性。
另,被告廖家興因坦承業務侵占、文書登載不實、洗錢罪等罪嫌,經評議後命60萬元交保
、限制住居等;被告廖力廷、廖俊松坦承行賄,合議庭綜合考量被告二人所涉案情節程度
不同、羈押迄今被告廖力廷坦認犯行、被告廖俊松大致坦認犯行,經評議認分別命被告廖
力廷25萬元具保、限制住居;被告廖俊松110萬元具保、限制住居,二人都分別限制出境
、出海8個月。
此外,被告侯水文則在地院訊問時坦承起訴書所載的犯罪事實,也就是涉犯貪汙治罪條例
之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罪,並詳實交代所涉犯行,合議庭考量其涉案情節、逃亡可能性、
被告也請求具保,最後命205萬元具保,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
備註:https://i.imgur.com/Mc8vKoy.jpeg
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240829000477-26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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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hangchichun (Eric Chang)   2024-08-29 09:22:00
有逃亡之虞,但無羈押必要 恐龍法官要不要聽聽看在工三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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