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介聘成功何時確定

作者: Daisy0218 (結合宇宙之力)   2014-05-26 20:41:05
可參見103年籌備會會議紀錄之案由十二 說明(四)
案由十二:102年臺閩介聘作業,因部分縣市應教育部要求於「確認會議後」增開缺額供
連帶退回教師達成介聘,致延誤臺閩介聘作業日程,學校人員異動於新學年開始(該年度
8月1日)前甫確定,造成學校聘任教師與排課困難案,提請討論。(提案單位:臺中市政
府教育局)(案號19,詳手冊P.64)
說 明:
一、以桃園縣大崙國中陳○瑋教師放棄介聘結果連帶影響其他8位教師退回原校服務
案為例:
(一)第1次確認會議於102年6月13日辦理完竣,會中僅知悉桃園縣大崙國中陳○瑋教師以
單調方式達成介聘後放棄介聘結果,未能知悉其餘受連帶退回教師名單。
(二)第2次確認會議於102年6月26日辦理完竣,會中桃園縣政府表示大崙國中未能增開缺
額,其餘8位教師退回原校服務。惟102年6月24日會議中教育部指示於102年7月25日前均
得開缺供教師調動。
(三) 其後,桃園縣政府於102年7月24日函知苗栗縣政府,所屬大崙國中有意增開1名缺額
供前開教師調入,苗栗縣政府則於102年7月26日函知本案各介聘教師所屬縣市,並請轉知
各校及介聘教師完成報到程序。
(四) 查102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要點第15點後段
規定:「……通過教評會審查而達成介聘之教師,於確認會議後不得持任何理由不至該校
報到。」究其立法意旨,係確立學校教師異動之截止點,以維護校內人員之穩定與排課作
業之順利,特訂定教師於「確認會議後」不得持任何理由不到學校報到之規定。
另外參考1111介聘討論區討論串版主的回應
http://uni.1111.com.tw/forum/viewthread.php?tid=29765&pid=123390&page=1&extra=page%3D1#pid123390
以上供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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