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陣子校內在調查修第二專長學分的意願,
敝校有5位老師提出申請,上課時間皆為週末、週間晚上、寒暑假,
但敝校校長貴人多忘事,
五月底前已電子公文內詳細寫明各個老師申請的科目與修課學校呈上,
現在卻因為我寫的公文內容(報局備查用)讓她不滿意,而對我大聲,
說我害她很多事不清楚,那她有權不蓋章讓他們去修(我個人沒申請修課,他們不就是掃到颱風尾?)
當然我死菜鳥一枚還是把公文弄到她滿意後發出去,如果之後老師們申請真的成功了,她真的有權不讓人去修課嗎?法源是?
去年剛考上就被她抓去接行政,這一年被她亂罵好多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