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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ononaoki (mononaoki)   2014-06-24 23:15:07
來源網址:http://portal.ttct.edu.tw/bulletin/view.php?sn=B103002663
臺東縣政府教育處公告
公告編號:B103002663
發布日期:103 年 6 月 24 日
有關高雄市拒絕本縣介聘教師事件說明
本縣王姓教師於101年、103年參與「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教師申請他縣市
服務作業」介聘成功,101年介聘至高雄市美濃國小,103年介聘至高雄市小港國小,介
聘作業完成後,高雄市皆於確認會議時提案,以該師曾有3年教師成績考核考列4條2款,
2年考列4條3款與該師曾罹憂鬱症為由斷定其為「疑似教學不力」之佐證。
高雄市2次提案,皆於「台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教師申請他縣市服務作業」
確認會議中,遭介聘委員會駁回,因高雄市政府所提事由,
皆非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更非不適任教師之佐證。
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得考列第4條第1項第2款之事由為:
「教學認真,進度適宜;對訓輔工作能負責盡職;對校務之配合尚能符合要求;
事病假併計超過十四日,未逾二十八日,或因重病住院致病假連續超過二十八日
而未達延長病假,並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品德生活考核無不良紀錄。」
得考列第4條第1項第3款之事由為:「教學成績平常,勉能符合要求;曠課超過二節
或曠職累計超過二小時;事、病假期間,未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
未經校長校長同意,擅自在外兼課兼職;品德生活較差,情節尚非重大;
因病已達延長病假;事病假超過二十八日。」考核為四條2款,相當於公務員考核乙等,
可以領半個月考核獎金,尚屬優良教師,王姓教師係因請假日數逾相關規定,
遂於93年、100年考列4條3款。
按教育部民國93年10月18日台人(三)字第0930133183號書函:「教師法第14條第1項
第7款所稱「精神病」一案:所稱「精神病」之意涵,參照精神衛生法施行細則第2條之
規定,係指器質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病、情感性精神病、妄想病、其他非器質性精神病
及源於兒童期之精神病性疾病。至憂鬱症依精神衛生法第三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
係屬精神官能症之一種,尚非屬上開規定所稱之『精神病』。」
101年「台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教師申請他縣市服務作業」確認後,
教育部居中協調,請求本縣參與協商並組成輔導考評小組,為昭公信,本府積極參與,
無奈相關單位未有積極作為,本縣督飭該師服務學校於101學年度以「教師專業發展評鑑」
相關指標展開評鑑計畫,邀集行政人員、教師、家長代表組成評鑑小組,進行課室觀課、
各項訪談及檢討會議,另安排本縣教育行政主管機關代表參與課室觀課,
該學年度對王師教學行為綜合考評結果為「滿意」,並將相關佐證資料寄送教育部審查
在案,本縣再次積極舉證王師並無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情事。
依法行政,不得為差別待遇,是政府的基本責任。學校教評會審查並不是依法應公開事項
,在未經仔細查證下,運用法制外的協調會及媒體報導,混淆視聽,先置當事人於不利,
陷台東縣政府於不義。試問高雄市所主張的幾項拒絕介聘事由,是否適用於高雄市的所有
教師?或先將所屬教師有年度考核四條二款與四條三款的教師均以不適任教師處置。
要注意教師考核為四條二款,相當於公務員考核乙等,得領半個月考核獎金。
學生受教權一定要尊重,但是不適任教師處理要符合法令,不應跳脫法規採體制外方式審
查。高雄市非第一次破壞教師介聘制度,台東縣政府本於保護當事教師應有權益及確立依
法行政精神,將不容許此事再度發生。
103年「台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教師申請他縣市服務作業」,王師介聘案係六
角調介聘成功,案涉台中市、彰化縣、苗栗縣、新竹縣、高雄市教師權益,倘高雄市仍執
意不遵守「台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教師申請他縣市服務作業」確認會議決議事
項,恐同時危害他縣市5名教師之權益。高雄市屢次針對特定人員介聘案件採取制度外措
施,本縣深表遺憾,如無履行縣外介聘作業決議之誠信,即不應濫用行政資源,高雄市屢
次不依決議執行,本縣將提案請求委員會予以譴責,並建議排除該市參加介聘作業,以杜
亂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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