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gle了一下短代簡章/短代便簽/簡章等
大多是有教師「請假」才會聘短代
試問
若突然有老師轉職 致生缺額及26個鐘點
又因科系冷門
今年無法經聯招管道覓得合格的一年聘代理教師...
在編制內教師「無人請假」的狀態下
若大家的超鐘點都滿滿滿滿 負擔真的很重
想在學期中到期末的三個月(10月中到一月中)
聘請短代來幫忙分擔一些所超的鐘點
這樣在法規上是可行的嗎?
要如何簽准?
謝謝大家
PS查法規有查到「代課」定義是...
代課教師:係指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
遺之課務者。
不知道上述「其他原因」要如何敘明簽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