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103年臺閩地區教師介聘辦法中
在本縣(市)最近五年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規定之進
修、研習等,依照下列規定給分,最高十分;受訓一週以
上,每滿一週,給 0.五分(一學分以十八小時計,一週以
三十五小時累計,未滿一週者不計分)。取得較高學歷之進
修、加科登記之進修、大學推廣部學分或經政府核可民間
之研習,均予採記。
想請問各位先進同仁
1.加科登記之進修是什麼意思?
2.如果我看到某大學舉辦的研習(經教育部核可),但並非進修推廣部辦理,
研習地點在外縣市,可以算在積分裡面嗎?
還盼各位為我解惑,感激不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