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上各位老師好
我是公立國中正式老師,我的預產期約在10月底
想要10月初開始以安胎為由請 產前假+病假一直接續到娩假
娩假的42天結束後(約12月底)再請病假+事假,接續到結業式當天
我們學校假卡上的請假規則是寫教師一年可請28天病假+7天事假
我想請問的是,因為我娩假完之後若請假到結業式,約有19天
我們人事說請超過14天就會被列為四條二
那假卡上寫的28天病假+7天事假是什麼意思呢?
是指請1~14天是四條一,請15~35天四條二,是這樣嗎?
如果被列為四條二,會有什麼影響呢?
先謝謝大家的回答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