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我是今年剛考上公立的老師,
最近再辦理敘薪提敘,
問到了一個問題.
我在98學年曾在花蓮的國中擔任代理教師,
離職證明書上寫著服務期間 98/08/31~99/06/30,
但那年因為春節年假關係,
補上班到99/07/03,
離職日期寫 99/06/30(補上班到99/07/03)
新學校的人事說舊學校的人事開錯了,
新北市那年的離職日都是寫99/07/04,
而且這樣才能敘薪,
但舊學校的人事又堅持不能改.
請問有經驗的大家,
那年的離職證明書是怎麼寫的呢?
我有甚麼方式可以讓舊學校的人事重新開一張離職證明給我呢?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