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分享] 關於教師執行校外導護(管制用路人行止)

作者: ottokang (貓貓的大玩偶)   2014-09-15 12:26:03
感謝plancklin的分享,導護這件事情說真的已經是陳年的問題
教育部跟縣市政府也不想要明確化這件事,連上課時數、教師在校時間這種都很難明定
更何況導護這種兩邊講都有道理的事情
不過我下面寫的大多是不同意見,大家可以參考一下,內容有找法律相關人士看過
部份較長的參考資料恕刪
※ 引述《plancklin (白色其實是灰色)》之銘言:
: 標題: [分享] 關於教師執行校外導護(管制用路人行止)
: 時間: Sat Sep 13 06:52:10 2014
:
: 簡言之
: 1.用路人依法不需要服從導護教師的管控(交路字第0990039065號)
: 2.教師執行校地外導護為非依法令行為(交路字第0990039065號)
: 3.教師執行校地外導護出事的話不適用因公涉訟輔助辦法(台人(二)字第0970026340號)
: 4.綜合交通部函釋與國賠法第2條,教師執行導護因不屬依法令行為,故不適用國賠法。
: (不能國賠不是好事,受害人可能會轉而告導護教師本人)
這邊只有第一個是對的,用路人來說,有指揮權的只有警察,可以不理導護老師的指揮
但是這不代表教師不能做導護,也不代表做這個工作違法
舉個例子,大樓保全、工地工人也有做指揮交通的工作,路人當然可以不理
但是如果因為指揮交通發生意外,算不算工作意外?當然算,因為那是公司指派的工作
難道公司會說因為你不是交通人員,所以這是自己活該?顯然不是這樣
所以plancklin提出的公文也說明了,教師執行服務學校依職權認定,依法令執行的工作
適用因公涉訟的輔助方式,所以也適用國賠法,導護工作廣義上來說
算不算交通安全教育一環?很難完全把他拆開,所以如果學校有通過導護工作辦法
或者寫在教師聘約裡面,導護工作自然就是服務學校認定的工作
這也不會因為校外、校內有差別
所以:
1.指揮交通不是老師的法定權限
2.導護也不是老師的法定義務
3.但是,學校訂定導護工作,導護就是老師依法執行職務
: 補充某老師網誌所提及的導護教師因導護被告的事件
: (抱歉這件事太久遠,我那時還沒蒐集教師相關判決的習慣,
: 如今資料只剩事件簡述,無縣市資訊很難找到判決書供參)
: http://blog.sina.com.tw/ching_yuan/article.php?entryid=9377
: 節錄該連結中部分文字於下
:
: "老師執行導護工作會出事情,大家不感意外.事情是駕駛人撞到穿越馬路的小朋友之後,竟
: 然出面控告老師執行導護的時候太慢放下攔阻車輛的旗幟致使他來不及煞車撞到穿越馬路
: 的小朋友.而對簿公堂的結果是老師敗訴.這個判例的出現讓很多老師意識到,導護工作是
: 有風險的"
這邊我查了一下,並沒有相關類似的判決書,之前我也查過另一個放在簡報的案例
https://www.ptt.cc/bbs/Teacher/M.1324617708.A.273.html
也是查不到判決書,個人對這個案例的真實性持保留態度
不過有沒有可能發生?導護確實有這個風險,但是我想風險不應該是教師作為的唯一標準
實驗課有風險,我們就要讓學生通通不做實驗嗎?
工藝課有風險,我們就要讓學生不操作器具嗎?
體育課有風險,我們就要學生體育課不出去活動嗎?
帶隊比賽過馬路幫忙指揮交通有風險,我們就不帶隊出去嗎?
應該要考慮的就是風險的發生率,還有利弊的問題
你說導護有沒有幫助學童認知交通規則,減少交通案件的發生?
你說導護有沒有增加教師工作的風險,影響教師工作士氣?
這兩個論點我都接受
: 因台中縣訂了導護要點 其中寫明教師不得拒絕
: 台中縣教師會就行文詢問教育部此要點有無約束力
: 教育部的答覆函如下
:
: 教育部 函
: 受文者:臺中縣教師會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
: 發文字號:台國字第0930147491A號
:
: 主旨:
: 關於貴縣教師會為貴府訂頒「台中縣國民中小學執行學生交通導護工作實施要點」,有無
: 牴觸「教師法」疑義,函請本部速為適法性監督乙案,復請 查照。
:
: 說明:
:
: 一、依據行政院秘書處九十三年十一月二日院臺教字第0930051084號書函辦理
: ,並復貴府九十三年十一月二日府教社字第0930284715號函。
:
: 二、經查「國民教育法」、「教師法」等相關法規,並未具體敘明教師應擔任導護或免擔
: 任導護之規定。
:
: 三、有關國民中小學教師擔任導護工作,以維護學生上下學安全,並適時教導學生遵守交
: 通規則,確保安全,實具有廣義之教學及輔導意義,惟以此義務既未明定於教師法及其他
: 法律或法規命令中,尚無從以訂定實施要點(僅屬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行政規則
: )之方式為之,仍應請依「教師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之程序,明定於聘約準則及
: 聘約中,以期周妥。
:
: 正本:台中縣政府
: 副本:行政院秘書處、臺中縣教師會、本部國教司、法規會、人事處
:
: 部長 杜正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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