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大 我很肯定你很認真找法條也希望基於法理基礎的精神
真理也是越辯越明所謂不打不相識^^
但是你講那麼多
你要不要複習一下教育部當初自己怎麼說明導護工作的那篇新聞稿
【教育部國教司92年10月15日教育部新聞稿】如下:
對於國民中小學學生交通安全導護工作,是否為教師的義務或責任,此為爾來教師提出之
疑義,針對此,教育部提出三點說明表示:
一、教師幾十年來基於愛護學生,自動自發從事導護工作,教育單位特予致謝,而基於此
愛心之付出也是數十年來教育的優良傳統。
二、事實上,法律上並無明定教師擔任導護之義務,但因基於愛心而協助,若發生事故,
對教師而言,甚感遺憾之外,卻要付事故之連帶責任,使教師備感壓力,此問題確實值得
重視。
三、未來,對於交通導護相關事宜,將請地方政府與教師會、家長會再協調研議,取得各
方共識,以解決照顧學童之安全問題。
這新聞稿結論重點很簡單
1.老師站導護是出自教育愛 傳統(簡單來說 反正做了就做了嘛)
2.無任何法律依據作為義務 以致很多老師必須負擔事故連帶責任
o大你一直在講只要有列入聘約就可以合法國賠 等於正常執勤就吃了無敵星星
要不要幫教育部解套一下為什麼老師還得付事故連帶責任 是教育部比你不懂法?
抑或是教育部故意不保護導護老師 不肯用國賠保障老師
而這些負連帶責任的人也不曉得要拿著聘約去打贏官司
或都是因為那些導護老師都做了違法的動作 例如你最愛說的指揮交通
3.教育部十幾年前就知道要把這沒法源的東西推給地方政府跟團體研商
如果真如你說寫入聘約就有效 他大可以繼續技巧性玩弄教師聘約準則
事實上他們也清楚在法律上站不住腳或是尚有那麼一點良知
只剩能騙騙好傻好天真的人(因為出事後又回到第二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