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lancklin (白色其實是灰色)》之銘言:
: 男童戶外教學溺水 送醫不治 | 即時新聞 | 20140918 | 蘋果日報
: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40918/471778/%E7%94%B7%E7%AB%A5%E6%88%B6%E5%A4%96%E6%95%99%E5%AD%B8%E6%BA%BA%E6%B0%B4%E3%80%80%E9%80%81%E9%86%AB%E4%B8%8D%E6%B2%B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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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職生溺斃泳池 老師獲判無罪
〔記者阮怡瑜/員林報導〕彰化縣田中鎮達德商工去年九月間發生一起學生在游泳課時溺
斃的意外,當時在淺水區教課的林姓教師遭檢方依過失致死罪嫌提起公訴,彰化地院十四
日判決,認為依當時的情況,該師並無「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的情況,因此判決
林姓教師無罪。
地院判決指出,該校餐飲科一年級的林姓學生原本與班上同學一起在泳池淺水區上課,但
林生本身會游泳,因此游往水深達一百六十公分的深水區 ,卻不幸溺斃,檢方認為林生
離開淺水區,前往深水區後,安全責任應落入監視教學區在深水區的林姓教師身上,所以
林姓教師未能即時發現林生溺水,涉及業務過失致死。
判決指出,但根據發現林生溺水的學生表示,當他發現林生臉朝下沉入水底時,第一時間
誤認林生在練習閉氣,直到時間過久,林生遲未浮上來,才查覺狀況不對,馬上通報;另
一方面,根據救難專家出庭表示,當人的頭部與手部都在水裡時,遇到溺水意外時,未必
會在水面上出現激烈掙扎情況,因此研判林生應是在水底下溺水。
判決進一步指出,分析當天泳池內的監視器,發現在林生可能溺斃的時間點上,林姓教師
指導的班級學生正在岸上做交互蹲跳,並陸續下水,林姓教師的注意力都在自己學生身上
,實在很難要求林姓教師在當下還要分心注意到距離較遠的水下已發生的意外。
法官判決指出,根據學生描述林生被發現時的情況以及監視器畫面,加上該校並無救生員
,是採取班級責任制,在上述情況下,林姓教師對林生發生的意外,實無「應注意、能注
意,而未注意」的過失,應諭知他為無罪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