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善盡教師組織責任 積極保障學生權益

作者: NFTU (全教總)   2014-11-13 14:21:06
【轉貼】宜蘭縣教師職業工會 新聞稿2014.11.11
善盡教師組織責任 積極保障學生權益
有關宜蘭縣部分家長於宜蘭孔廟召開記者會以「孔子在哭泣! 家長在怒吼!」為題,批
評本會依團體協約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對宜蘭縣8所學校提起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本會回
應說明如下:
1.本會依工會法成立於100年5月1日,教師組工會是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所賦予人民的基本權利。經過近2年的時間本會於102年
4月8日依團體協約法對38所學校提起團體協商之請求。本會理解校長對於勞動三法並不熟
稔,對照其他縣市的進度,宜蘭縣較慢啟動,校長們應已做好準備,並無「冒然啟動協商
」的情形。
2.本會提出團體協約之後,雙方直到8月才召開程序會議,已超過法定期限的2個月,考量
勞資關係和諧發展,本會並未就此提出任何勞資爭議行為。之後,因宜蘭縣政府教育處及
宜蘭縣中小學校長協會拒絕接受學校之委託,雙方代表歷經12次協商,就52條達成22條決
議共識,其餘條文因權責問題,暫予保留。本會請各校將達成共識決議部份依法送縣府核
可,然各學校遲遲無動作。本會因此向縣府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經3次調解會議達成調解
方案,「1.對於兩造爭執事項,請雙方繼續協商。2.建議教育處成立專案小組,對於團體
協約協商之爭議內容事項,協調勞資雙方繼續協商。」。
3.縣府由副縣長召集由教育處、勞工處、校長協會代表、家長團體代表及本會代表於103
年9月5日召開第1次會議,會中作成決議:「……過去協商過程中程序不完備之處,請雙
方不再追究,爾後再進行之協商程序須依相關規定辦理。……三、針對已協商完成之條文
,請各校於一週內(9/12前)召開會議進行確認,釐清已協商完成條文為19條或22條。或其
他各條內容事項。四、請宜蘭縣教師職業工會於二週內(9/19前)邀請各校召開第13次協商
會議,確認勞資雙方已完成協商之條文後,各校再進行後續報府核可程序。……本府有責
任於學校報請本府核可時,對各項條文內容做好把關,請家長團體放心。」
4.然經召開第13次及第14次協商會議之後,除3所學校同意進行核可外,其餘學校仍不願
依專案小組決議辦理,甚至於會中主張推翻之前的協商結果。為降低對於各校校務運作之
影響,本會採取最節省時間及程序的勞資爭議處理,經會員代表大會授權向8所嚴重違反
「誠實信用」原則之學校,提起不當勞動行為裁決。
5.積極保障學生學習權是教師工會重要的核心價值,本會已經公開宣示很多次,團體協約
中只要有影響學生學習權益的條文,經提出合法、合理的舉證說明,即使協商通過本會都
願意刪除。返校備課天數,因目前各校沒有明確的備課計畫,返校服務沒有實質必要,事
實上老師於寒暑假返校備課時間遠多於現行規定,如果學校尚有其他需要,團約三年談一
次還是可以修改。交通導護癥結點在校長要老師進行交通管制,例如:舉旗、吹哨、擋車
、控燈,這已違反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在台灣已發生教師擔任導護而使教室內學生發生危
險或造成交通事故案例,最後卻是由教師獨自面對處理;教師工作時間則是如縣府規定,
若需要加班,須先經主管同意,補休則以不影響課務,學校與公務機關不同。小型學校兼
辦行政工作,這是非常不合理的狀況,小校只有6班,教育處所要求的公文、考評、計畫
卻與60班大校一樣,造成老師忙於處理行政而非教學,嚴重影響學生學習權益。
6.從馬總統宣示落實兩公約到林縣長重視勞動人權的幸福政策,本會以身教實踐民主教育
。本會提出「不適任教師處理作業自治條例」(草案)獲得縣長的支持、率全國之先通過教
師倫理規範、本會會務幹部帶頭進行教學翻轉、本會就各項公共議題積極發聲……都是希
望建立更完善的教育環境。團約當然有需全國一致性的內容,但也有是教育處或各校權責
,實際情況是教育處及各校皆不願意依法承擔起應有權責。所以本會只能提出裁決,為了
維護學生學習權,所有教育合作夥伴,特別是校長不更應該以理性、法治、民主的程序,
就所爭議內容進行討論與釐清,家長們難道希望自己的孩子,將來是處於主管說了就算的
職場嗎?因為提出異議就是破壞組織和諧?教師若是能處於尊重專業、民主溝通的工作環
境,才能積極維護學生的學習權。企盼宜蘭各教育團體能攜手合作,降低對立衝突,消弭
歧見,共為學生學習權益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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