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請問幾則兼職條例的解釋?

作者: perfecthess (我愛綠茶)   2016-05-05 00:02:08
教師非常態性(非固定、經常或持續)應邀演講或授課,且分享或發表內容未具營利目的
或商業宣傳行為。
教師應政府機關(構)、學校、行政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邀請兼任職務
,僅支領交通費或出席費,且無其他對價回饋(含金錢給付、財物給付)。(例如擔任非
營利團體之課輔教師、擔任宗教性質團體志工等)。
教師應政府機關(構)、學校、行政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邀請擔任非常
態性之工作者。(例如擔任競技比賽之裁判或評審)。
以上三條是教育部對於教師兼職定義的核述
家人(擔任正式教職未兼行政)目前碰到的情況是某政府機關委託某私立大學
舉辦一個暑期研習營 因家人有其專長 所以有朋友想請她在暑假擔任此研習營的講師
兩週約授40節課(一週約排兩天半的時數) 上完即結束 但有鐘點費可領(雖然不多)
請問這樣的授課算是有營利性目的或是對價回饋嗎? 非常態性是指多久?
寒暑假有一週兼課時數的限制嗎? 因為他不想觸法 校內人事又兼任經常不在沒得問
所以想請教大家 若是不合法就沒法答應 合法的話就想幫忙
於是就上來請教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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