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分享] 防治霸凌法有明文,納入聘約多此一舉

作者: fyao (Ken)   2016-05-11 23:20:13
※ 引述《NFTU (全教總)》之銘言:
: 【全教總新聞稿】
: 發稿日期:2016年5月11日
: 防治霸凌法有明文,納入聘約多此一舉
: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國教署)日前要求各縣市教育局處、各級學校,將校園霸凌防制
: 準則第6條至第9條自105學年度第一學期起納入教師聘約,並要求各縣市教育局於6月30日
: 前將「校園霸凌防制規定審查統計表」函報國教署。
: 過去幾年,各級學校行政同仁、教師為配合教育行政各種行政指導與校務視導,每每疲於
: 奔命、影響正常教學,教育部國教署要求函報前揭統計表,又是一個典型的例子,在各界
: 呼籲行政減量,讓教師專心教學的現在,顯得格外諷刺。
: 國教署或許會喊冤說,之所以要求各校將霸凌防制準則納入教師聘約,係「校園霸凌防治
: 準則」第24條明定,「學校應依本準則規定,訂定校園霸凌防制規定,並將第六條至第九
: 條規定納入學生手冊及教職員工聘約中。」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6-9條到底是什麼?
第 6 條
學校應加強教職員工生就校園霸凌防制權利、義務之認知;學校教職員工
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活動、執行職務及人際互動時,應發揮樂於助人、相
互尊重之品德。
校園霸凌防制應由班級同儕間、師生間、親師間、班際間及校際間共同合
作處理。
第 7 條
學校應透過平日教學過程,鼓勵及教導學生如何理性溝通、積極助人及處
理人際關係,以培養其責任感、道德心、樂於助人及自尊尊人之處事態度

學校及家長應協助學生學習建立自我形象,真實面對自己,並積極正向思
考。
第 8 條
學校對被霸凌人及曾有霸凌行為或有該傾向之學生,應積極提供協助、主
動輔導,及就學生學習狀況、人際關係與家庭生活,進行深入了解及關懷

第 9 條
教師應啟發學生同儕間正義感、榮譽心、相互幫助、關懷、照顧之品德及
同理心,以消弭校園霸凌行為之產生。
教師應主動關懷及調查學生被霸凌情形,評估行為類別、屬性及嚴重程度
,依權責進行輔導,必要時送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確認。
: 防制校園霸凌、落實友善校園確實是中小學校園的重要校務,然而,防制校園霸凌早已明
: 訂於「教育基本法」,「教師法」第14條並將「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 、「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列為不適任教師條款。
So what?
前述6-9條與「教育基本法」、「教師法」相關條文內容並未重疊,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6-9條納入聘約顯然是為了積極性地使教師更
明確地知道自己防制校園霸凌的義務,並提示了許多可行的實踐方向,
而並非是為了將以上所提的「不適任教師條款」納入聘約。
教育基本法
第 8 條
教育人員之工作、待遇及進修等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教師之專業自
主應予尊重。
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
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
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
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
學校應在各級政府依法監督下,配合社區發展需要,提供良好學習環境。
第二項霸凌行為防制機制、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 與此相同的是,「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同樣要求將訂定校園性侵害、性
: 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納入教師聘約,殊不知,「教師法」第14條早已明訂將下列情事列
: 為不適任教師條款:「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
: 且情節重大」、「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
: ,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
: 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同樣地,「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34條
明定須納入聘約的7-8條,也不是為了增加不適任教師的界定依據之用:
第 7 條
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
,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教師發現其與學生之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
校處理。
第 8 條
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
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 依此,「校園霸凌防治準則」要求各校將霸凌防制納入教師聘約,以及「校園性侵害性騷
: 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要求將訂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納入教師聘約,
: 根本多此一舉,教育部據此要求各級學校匯報,更是徒增校園紛擾,其實,就算沒有納入
: 教師聘約,依現行法令即可有效防制校園霸凌,嚴重體罰或霸凌學生的教師,也會面臨不
^^^^^^^^^^^^^^^^^^^^^^^^^^^^^^
: 適任教師之懲處。
不知道全教總哪裡來的信心,對於立法後的效果有如此強大的把握;
連立法者都還寄望透過「納入聘約」這個不知有多少實質意義的形式舉動,
意圖對現場的教育人員發揮一些潛在的提醒效果。
: 全教總主張,解決教育問題,要標本兼治,切忌迷信數字管理,要真正落實友善校園,減
: 少校園霸凌,教育部與其要求各校彙整報表,不如儘快完成校園輔導教師、專業輔導人員
: 之建置。
: 為使校園行政減量,教師安心教學,全教總建議教育部修正「校園霸凌防治準則」,刪除
: 霸凌防制納入教師聘約的相關規定,在此之前,應依對等協商原則,尊重各校與學校教師
: 會之協商結果,教育部並應停止「校園霸凌防制規定審查統計表」之匯報。
在教師聘約裡加入防制霸凌、性侵害/騷擾的條款是否有助於實務工作,
或許見仁見智;
但依現行法令,也不過就是把前述的6條條文加進去聘約裡,
對老師再多一次的提醒,
因為平常大概也少有老師會去細看這些條文的內容。
對於學校行政單位,也不過就是找些教師代表,
協商看是要放在聘約裡的第幾條到第幾條,如此而已。
全教總煞有其事地發這篇新聞稿,
卻對基本的條文內容欠缺應有認知,殊為可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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