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來回一下文,希望對日後有相關問題的老師能有所幫助,首先先感謝版上熱心的老師,尤其是boldt和polo0510兩位老師積極回應我的問題,真的很感動。今天接到校長的來電了,說已收到教育部的來文了,
答案是只要扣除育嬰留職停薪那年的年資,之前的年資是可以合併的,也就是說不算中斷年資,能享有行政休假。說真的我實在無法理解同一教師法請假規則,應該全國統一,但卻因人事認知解讀不同,卻有如此大的爭議,有的斬釘截鐵地說沒有,有的說要七月有在職,有的說有,這要老師如何適從?如果今天沒有發函問教育局,單憑人事一人決定,或單憑不懂教師法的教育局承辦人員的回覆,我今年大概就要平白無故的損失休假權益,幸好學校願意幫我發函詢問,又有板上如此熱心老師的回覆幫忙,讓我能安心接行政。但願日後有我相同問題的老師,也能順利享有自己應ꘊ釭瘍v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