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9002120 (Christineke)》之銘言:
: 自己來回一下文,希望對日後有相關問題的老師能有所幫助,首先先感謝版上熱心的老
師
:
答案是只要扣除育嬰留職停薪那年的年資,之前的年資是可以合併的,也就是說不算中斷
年
: 釭瘍v利。
前面推文有人說看縣市教育局不同,
但也有人說法規全國一致。
我的育嬰假:104.9.30~105.7.1
人事說休假只能用:
年資*前學年度時間任職月數比例(2個月)
也就是說我的年資休假應該有21天
21* 2/12=3.5(天)
並給我看本市的相關條文說明
(第二大欄的第6點)
http://i.imgur.com/LD9Do9s.jpg
請問,我有何辦法可以要回我的假嗎?
懇請有相關經驗老師分享了,感激不盡^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