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usashi0839 (常山七次郎)》之銘言:
: ※ 引述《ulycess (ulycess)》之銘言:
: : 法院判錯可以用再審
: : 如果法院端不能再審就沒辦法翻盤了......... 才怪
: : 例如說有老師被控性侵被解聘
: : 後來法院判決老師無罪不就沒救了?
: : 所以在行政程序法117條規定行政機關仍然可以撤銷違法的行政處分
: : 但是這個解聘不是法院認證的合法行政處分嗎?
: : 事實上法院基於判斷餘地理論並沒有實質審理是否有違師道
: : 單純判決解聘程序沒有違法
: : 因為法院認為有沒有違背師道不是法院可以判斷的
: : 所以簡單講
: : 如果今天台北市政府認為當初的認定有違師道是違法
: : 那麼法院就會說當初的解聘違法
: : 如果台北是政府說當初有違師道是合法
: : 法院就會判決當初解聘是合法
: : 講到這邊
: : 你會不會有種想要請法院吃大便的想法......
: 請問你看過判決書嗎?
: 看過以下法院所審酌過的事實,
: 大部分的人都會覺得蕭曉玲不適任吧。
判決書當然看過
但是你沒有看懂法官說什麼
簡單來講,調查小組的報告,包含XXXXXX,因為有OOOOOO的佐證
所以值得認定為真
這部份屬於法官的自由心證,但是法官的自由心證可以批評吧!
仔細看一下
所謂佐證資料一半是蕭被提列為不適任教師的開會紀錄
另外一半是3, 4年前的蕭師被申訴的紀錄
先以前者來看,直接認定可信根本可笑
教評會本身是控訴方,即使開了再多會議,不用調查直接認定可信
就好比法院因為檢察官開了很多會議認為XX有殺人
所以法院用檢察官開會紀錄來認定XX真的有殺人一樣
不是說開會紀錄不能作為證據補強
在程序法比較進步的刑事訴訟法裡面
就認為常態性的會議紀錄可以作為證據
因為開會時很難想到這個會議紀錄以後可能作為指控人的證據
所以有較高的可信度
問題這些會議紀錄是針對性的
所以法院調查是否充分?
後者可以作為證據絕對沒問題
不過用4年前的事情作為不適任教師的理由.......
小心過馬路不要闖紅燈
不然五年後你可能會變成不適任教師,呵呵
: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 100年度判字第1893號
: 上 訴 人 蕭曉玲
: 訴訟代理人 蔡進良 律師
: 被 上訴 人 臺北市立中山國民中學
: 代 表 人 張勳誠
: 訴訟代理人 周良貞 律師
: 上列當事人間解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臺北
: 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
: 下:
: (略)
: (三)經查
: :被上訴人作成原處分,係依據97年1月23日被上訴人所屬
: 教評會調查小組之報告,調查小組將上訴人行為不檢,有損
: 師道之具體事實,分為六項,分別如下:1.具體事實一:(1)
: 上訴人上課可以整節連續播放影片搪塞教師應盡義務,最高
: 紀錄甚至高達九週。(2)有多位同學指其上課遲到、中途失蹤
: 、播放影片未講解、躲在隔壁教學準備室講電話或做私事,
: 也不知下課等。2.具體事實二:(1)多位同學指證上訴人要求
: 學生填寫不實日誌紀錄。(2)對於不願意依照上訴人意思修改
: 日誌的808班學藝股長,上訴人將其留滯在門窗關閉之教室
: 內嚴厲質問,致該生身心受創,家長提出抗議。(3)多位學生
: 表示上訴人經常謾罵白目、音癡、下三濫、幹!、以Shit、
: Stupid等不雅字眼羞辱學生。3.具體事實三:(1)上訴人在未
: 獲學生監護人同意,不當公開學生個人資料。(2)誤導媒體作
: 不實報導。4.具體事實四:(1)96學年度發生上訴人將901班
: 學生趕出教室外罰站。(2)908班學生吵鬧,上訴人故意將音
: 樂開至最大聲。(3)93學年度至94學年度對於上訴人管教不當
: 事件處理經過,有908班學生家長投書可資為證。(4)上訴人
: 公開攻擊95學年度家長會會長,挑撥親師友好關係,此舉令
: 善良家長噤聲走避,不敢與聞校務。5.具體事實五:(1)接獲
: 學生家長投訴上訴人將教學準備室公器私用,督學帶領調查
: 小組成員前往時,上訴人不僅上課遲到,且厲聲抗拒,出言
: 辱罵。(2)上訴人拒絕巡堂、辱罵長官、逕行蒐證、威嚇同仁
: 。6.具體事實六:(1)於908班上課時用威脅口吻,假蒐證之
: 名,強制對全班錄音錄影,致學生心生恐懼,師生關係惡劣
: 。(2)教評委員多次接獲上訴人之存證信函,導致校內教師人
: 心惶惶,視開會為畏途等情,此有被上訴人不適任教師具體
: 事實及佐證資料報告、97年2月13日自由時報新聞、上訴人
: 97年1月23日「教評會說明書」、被上訴人97年1月23日教師
: 評審委員會970105次會議紀錄、被上訴人97年1月7日北市中
: 山總字第09730061000號函、93學年度908班事件(家長座談
: 會簽到表、會議紀錄、家長投訴)、94學年度,907班家長
: 向教育局陳情、96年11月2日901班3位學生未帶音樂課本,
: 被上訴人大聲斥責趕出教室還簽報記警告。學生家長向教育
: 局申訴、96年12月7日被上訴人家長會召開96學年度第3次常
: 務委員會議、96年12月11日被上訴人召開96學年度第一學期
: 第4次課程發展委員會暨家庭教育會議、96年12月11日被上
: 訴人96學年度學生陳情會議附於原審法院卷可參(見原審法
: 院卷第448頁至第469頁、第477頁至第524頁),並經被上訴
: 人訴訟代理人整理陳報之「不適任教師具體事實」與相關證
: 物正本位置之對照表及證物清單一覽表附於原審法院卷可參
: (見原審法院卷第440頁至第445頁、第585頁至第610頁),
: 事證明確,堪予認定。
: (略)